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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7-34560 分  类: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通榆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17〕8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主  题 词: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通榆县农村公路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各有关部门:

2017年通榆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2017年通榆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扶贫攻坚方案,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吉林省乡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通榆县2017年村组道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项目法人融资建设的项目。包括:通建制村公路、通自然屯公路及自然屯巷道。

第三条 凡在通榆县境内从事村组道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县村组道路建设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2017年通榆县脱贫攻坚道路硬化标准进行路网规划、可研、设计、土地预审、环评、立项、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施工、竣(交)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的各乡镇要确定道路质量义务监督员,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并负责征地拆迁、路基平整、配合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的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县发改局不予立项批复。私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公路管理部门依据《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应实行开工报告审查制度,凡在通榆县境内实施的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按建设施工程序要求,将工程前期资料报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其中包括:

开工报告(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人员机械状况、进场情况、各类筑路原材料的单质试验单、水泥砼的相关试验报告等)

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合同书: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鉴定的合同书。

项目的各类前期文件

经质监人员审检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施工,凡不经审核而施工的单位,除勒令停工外,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等文件应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一式四份,经批准后,由质监部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各一份。

第八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严肃工程项目管理,严把施工企业进入关、工程建设质量关、安全关、进度关。施工企业投标必须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定的公路建设业绩,较好的社会口碑,坚禁止挂靠、转包、分包。所有村组道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对所建公路项目的项目前期,施工工期、质量、安全;项目后期的验收、决算等工作负全责。

第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村组道路建设的质量监督与管理,其职责是:技术指导、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较大事项、监理工程进度、质量、施工安全。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标段、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按国家规定,通过项目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规范合同文本。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对自身所发生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行为,都必须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前期筹划到工程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要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以备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开工前应交纳三金,否则不具备开工条件。三金具体内容及金额如下:

1、工程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项目中标价的5%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为项目中标价的5%

3、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计量支付中扣除,金额为项目中标价的5%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按资质、资信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承揽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一个施工单位不准超两个标段中标。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其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如发现任何违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工序,质检人员立刻予以停工,签发停工通知书,并限期进行整改,待完成整改后,通知质监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准予开工。

第十八条  凡不听质检人员和监理单位劝阻,不接受检查和无理取闹、故意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不但取消国家、省、县投资补贴,而且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九条  施工工序的报验制

(一)每道工序完工后,经自检合格后,填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提前一天报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经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理单位现场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二)路基弯沉的检测:由施工单位自备一台检测车,县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备弯沉检测仪一套,经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批准后进行现场检测。(注:检测车标准量:解放CA-10B或东风标箱车,后轴总重6.0吨)。路基一次性检测不得超三公里。

第二十条 工程全部结束,施工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按公路工程技术管理规范,填报各种竣工验收文件资料,报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申请验收。

各类文件、图表、原始记录格式等向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联系咨询。

第二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在完成全部建设项目后,通过自检,上报竣工验收资料,由县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对项目资金的安全和依法使用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安排的村组道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中提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或手续费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拆借和超范围使用。工程设计、质量管理、检测、管理等费用只能在项目法人单位自筹资金中申请后列支。

第二十四条  村组道路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审计检查。负责组织实施竣工审计的单位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作为村组道路建设项目交付竣工验收时的配套文书材料。

 

第五章  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要求如下:

1. 砾石、水泥配料必须采用国家标准电子计量设备

2.     板:必须采用20cm槽钢

3. 水泥砼路面施工必须用机械拌合,具体要求:

      拌合机械:必须是强制性水泥砼拌合机或拌合站

铺装机械:三辊轴式铺装机,同时配备一台插入式振捣棒组的排式振捣机,振捣棒直径为50—100mm

4. 夏季施工时气温在30以上时应避开中午高温时段,气温在35以上时应停止施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组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令整改和处罚。

1. 有挂靠、转包、分包行为的。

2. 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3. 进度严重滞后,影响验收及交付使用的。

4. 不能正当处理与当地群众关系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5. 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