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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7-34564 分  类: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财政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17〕1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主  题 词: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榆县财政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通榆县财政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17713

 

 

 

 

通榆县财政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财政性投资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出台的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资金(含中央、省、市、县安排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自筹资金。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各项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资金申报(单独或会同其他部门);负责制定资金规章制度;负责资金支出的执行;负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的财务和财务决算;负责对资金及工程的预决算检查和审核。

三、项目申报。县职能部门或项目单位若与财政部门联合申报项目时,县职能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在上报截止日期10日内把项目申报材料送到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筛选、核查、完善,确保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质量,逾期不予受理。

四、标底审核、工程造价。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及实施招投标项目的标底造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决算进行认真审核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结论文件,做到真实公正,实事求是。任何单位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必须经财政部门对标底造价审核后才能进行招投标。经过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预算或标底造价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建设单位控制工程造价、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依据。未经审核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结算制度:对于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四制”,既: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具体结算方式,采取按工程合同规定,按工程实施完成工作量,以及工程形象进度等及时办理价款结算,以项目法人为主体,以工程建设的合同为基础,由项目监理负责并提出工程价款结算意见,报项目主管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结算时应按规定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其中有财政拨款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应先留存在财政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财政部门再将保证金拨付给建设单位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六、项目开工: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向财政部门提供开工报告,并会同财政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查验,没有开工报告的财政部门暂缓拨款。

七、资金申请拨付:资金使用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要出具:批复文件、资金使用申请、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工程量清单(含汇总表)、项目申报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工程结束后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经县政府领导审批的财务决算。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并到现场查验后进行拨付。

八、资金检查:财政部门在对资金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项目建设计划、设计图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文件资料,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纠正和改进。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资金,并按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月报表、年度报表和决算,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决算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依据规定收回所拨资金或暂停拨款。

九、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项目管理的第一和唯一责任人。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整体实施负全责,应对项目开工建设、项目检查、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发挥作用等每一环节层层负责,并为财政部门拨款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十、各使用资金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使用资金,对擅自改变设计、用途、提高或降低标准,造成资金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在批复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对于在批复文件规定时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项目资金,对于已开工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完成项目建设。

十二、政府采购。对办公用品、设备、物资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需要招投标的,适用招投标法。

十三、竣工验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召集人和责任人,应在项目建设开始到结束召集有关单位组成检查和竣工验收小组,对项目检查、验收,出具结论性文件。

十四、资金结余、利息。基本建设资金: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结余资金全部收回财政;资金存款利息一律冲减工程成本。其他资金:结余资金和存款利息全部收回财政。

十五、本办法最终解释由财政局负责;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