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 11220822013601307Q/2017-34565 | 分 类: |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 意见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3月20日 |
标 题: |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通政办发〔2017〕13号 | 发布日期: | 2017年03月20日 |
主 题 词: |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以“生态经济景观”三位一体理念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思想体系的实施,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县十五次党代会和县委十五届三次全会精神,以“生态经济景观”三位一体理念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思想体系为指引,坚持城乡建设精品化、城乡管理精细化、建管队伍精干化的工作方向,不断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力度, 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领导,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管理,为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建设、生产及经营性活动,按相关政策给予办理。
科学合理原则。城乡总体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实际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城乡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经济城市”建设,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严格审批原则。按照城乡规划管理审批流程进行依法审批,完善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
严厉查处原则。加大对未批先建、不按规划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平。
三、城乡规划管理范围
城乡规划区规划范围包括开通镇行政区范围、各村镇规划区范围、向海自然保护区范围、兴隆山蒙古黄榆自然保护区范围、包拉温都杏树林自然保护区范围。
四、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监管
(一)城市规划审批与管理
1、通榆县中心城区组团建设项目和重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需首先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方案的规划布局、规划指标、临街立面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2、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3、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方案,需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4、其他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5、民用住宅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地段等由规划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局长初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分管县领导审批;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实施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审批意见表和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经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同意,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局长、分管县领导审批。
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实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开发企业要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开工放线、定位、验线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内容及各项经济指标,依法履行建设行为、申请竣工验收等职责。不依法履行相关申请审批、建设、验收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背规划许可内容。对于擅自改变规划经济指标和布局要求的,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拒不改正的,要坚决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拒不停工整改的规划部门将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自负。
8、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首先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
9、建设项目申请人需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详细、准确、真实的资料,具体资料内容详见附件。
10、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并报送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报送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需具备如下条件:
规划方案不少于两个;设计方案应包括建筑位置图,建筑周围环境关系图,鸟瞰图、立面图、剖面图、单体图、设计方案说明书;配套基础设施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如物业房、幼儿园、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休闲场所、社区服务等。
11、建设单位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
12、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资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土前申请验线。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14、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白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通榆县城市总体规划》对县内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15、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规划初审,并进行公示。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设计条件说明书及其附图,具体内容如下:
规划设计条件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筑退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日照要求、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控制点标高、各类规划控制线、必要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建设时序要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16、对于依法开工的建设项目,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实行岗位责任制,由规划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分区域划分责任区进行规划管理,并建立检查登记记录制度。
17、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发挥规划监察作用,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公建、民建规划已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实施的,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要充分宣传规划法规,通过宣传提高建设单位和个人不断提高守法、尊法意识。
18、规划监察人员对规划区内已审批的建设工程实施全天候监督检查。规划监察人员要严格履职、履责,杜绝以情代法的行为问题发生。
19、城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未经规划部门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进行查处和拆除。
20、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
21、在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以内,对申请新建和改变原有房屋性质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不予审批。
22、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不得新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特殊情况,影响居民居住安全需新建住宅房屋的(不含附属房屋),由所在社区提供证明,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可批准新建住宅,只发临时规划许可证。
23、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有房照房屋,破损严重、无法维修、确属危房的可批准房屋原址原面积翻建。占用道路红线的有房照房屋能修缮的尽量修缮,需要翻建的要退出道路红线并按原面积翻建。
24、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以外,新建居住及生产经营性用房,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规划方案经公示10日无异议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25、城中村的规划审批工作,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按照城市规划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审批意见执行。未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新建居住用房审批,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只有一处宅基地证明文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建设经营性用房的必须将村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方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建设合作社项目除外)。
26、对于在经济开发区内实施的项目建设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经济开发区入区项目审批意见表和经济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到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二)村镇规划审批与管理
1、在通榆县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村镇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参照《通榆县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本实施意见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审批程序权限。凡是涉及到农村硬化道路两侧200米以内的规划建设方案,需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在审核把关后提交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除各村镇负责的一层住宅和临时建筑建设审批之外,其他楼房、库房等建设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部门审批,重点建设项目要经过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村镇规划区内一层住宅和临时建筑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上述以外村镇建设工程简称限额以上建设工程。
4、在村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①建设单位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国有土地村镇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申请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村镇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申请表》、土地预审手续、土地测绘图(附电子版)、规划设计图、选址论证报告(大型工程)等材料报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②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项目审批和环评等相关手续后,到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到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村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①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县国土局向县住建局提供《关于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函》和土地测绘图。县住建部门依据《关于出具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函》和土地测绘图对出让地块做出《规划设计条件书》。
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办理项目审批和环评等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环评、规划设计图等相关手续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国有土地村镇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申请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③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到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①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并填写《国有土地村镇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申请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村镇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申请表》、土地权属证明、项目审批(仅建设单位需要,个人建设项目不需要)和环评(仅建设单位需要个人建设项目不需要)、土地测绘图、规划设计图等相关材料报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②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到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集体土地上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①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集体土地村镇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申请表》,经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集体土地村镇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申请表》、土地预审(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土地测绘图、规划设计图和选址论证报告(大型工程)等材料报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审批和环评等相关手续后,到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村镇规划区内的一层住宅和临时建筑(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各乡(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规划手续:
①村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一层住宅。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一层住宅的,农户持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②村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一层住宅。为了方便乡(镇)居民,简化办事程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村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一层住宅,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和申报材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相对简化。
③村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审批程序,制定管理办法。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查处负有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职责。
(三)城乡规划监督与处罚
1、建立规划监察检查制度和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分工包区域的规划管理制度,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对所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对开发企业的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管的督查工作。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规划监管工作,协调分管副局长做好检查、规划管理的查处工作。
4、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经检查发现,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实施规划的影响,并依据《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1条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后需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5、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在村镇规划区内擅自修建临时性建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以罚款。
7、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主导,县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形式,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对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建设工程,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采取查封现场,并将处理决定进行对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没有单位或者个人主张权属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六、本意见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
申请在规划区内办理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及建设条件说明。
3、建设项目依据的城乡规划的相关图件(A、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或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图上的选址位置图;B、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上的位置图、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及拟建方案;C、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邻关系的现状地形图;D、拟建项目平面布置图)。
4、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
5、发改、能源、工信、国土、环保、消防、人防、水利、林业、文物、军事等相关部门的支撑性文件。
6、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7、申请人的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