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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7-34566 分  类: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20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通榆县关于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17〕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20日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通榆县关于开展农村建档立卡

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助保贷款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通榆县关于开展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3日

  

 

 

通榆县关于开展农村建档立卡

贫困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助保贷款

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实施精准扶贫工作的相关部署,推进养老保险兜底保障,促进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借鉴外地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个人自愿申请、银行贷款缴费、政府全额贴息、享受待遇还贷”的原则,对全县境内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建立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筹资新机制。

    二、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我县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到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且当前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三、助保贷款办法

(一)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核定后,由承办金融机构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助保对象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合理确定,每年不高于按当年最高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

(二)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三)每年放款前要对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贷款。

助保对象在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已发放的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

(四)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

(五)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六)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如下流程办理助保贷款:

1、扶贫部门对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审核、认定,对其进行备案,并传递给人社部门。

2、助保对象填写《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报送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依据认定名单,审核贷款资格及贷款数额,并出具符合贷款认定表。

3、助保对象携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报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经办。

4、金融机构按助保贷款协议规定将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直接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5、对足额缴纳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助保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等工作。

    四、贷款偿还

(一)助保对象自享受待遇的当月起,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每月从领取的待遇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二)助保对象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提前偿还的,经办金融机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利息由县财政据实偿还。

(三)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由县财政据实偿还。

    五、工作要求

(一)助保贷款是一项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的重要为民惠民政策,各有关部门对助保贷款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真正惠及特困群体。扶贫部门负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审核、认定;人社部门负责助保贷款对象的资格审定;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助保贷款贴息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贷款金额的核定工作;经办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划转、回收以及个人贷款档案建立和管理服务等工作;人民银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款业务。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助保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定期汇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有关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办法,执行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