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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7-34567 分  类: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3月01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17〕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01日
主  题 词: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

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使用有关规定,为加强棚户区改造开行专项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通榆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17227

 

 

 

通榆县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细则

 

为加强通榆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开行贷款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为实施支持通榆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对通榆县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开发公司)定向发放的贷款资金。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受通榆县人民政府委托向住建开发公司购买棚户区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服务。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通榆县上报省批准的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并由国开行贷款资金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相关主体对贷款资金、资本金及还款资金等管理。其中,贷款资金是指: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三期建设项目—— 通榆县,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县政府委托作为采购人,住建开发公司作为服务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双方签订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依托该协议以服务供应商作为借款人,对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三期建设项目—— 通榆县定向发放的贷款资金;资本金指: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购买服务费用条款中约定的服务成本中,在项目建设期内由通榆县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年拨付至服务供应商且投入在本项目建设的非债务性资金,借款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还款资金指: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购买服务费用条款中约定的服务成本中。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贷款项目立项审批、贷款项目变更调整、申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计划拟定、贷款项目变更调整拟定、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编制用款计划、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定期筹备例会议题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住建局负责统筹棚户区贷款项目实施建设和资金拨付。负责动态跟踪棚户区贷款项目实施进度,收集项目材料(包括不限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投标材料、监理报告、正式发票等)。设立棚改资金专用账户,及时归集借款人开行贷款资金。按照项目进展,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资金。

第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落实贷款项目所需的立项批复和能评手续办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贷款项目所需要的土地手续办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落实贷款项目所需要的规划手续办理工作;县环保局负责落实贷款项目所需要的环评批复手续办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及业务范围,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住建开发公司作为借款人,开设专户用于国开行贷款收、支、还、核算等工作,及时将开行贷款资金存入棚改资金专用账户。住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棚改贷款发放、使用的承接平台,承接棚户区改造任务和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县政府负责推进贷款项目征收及建设工作,并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专户,对贷款项目的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贷款资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条 县住建局结合贷款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县棚改领导小组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一条 按照棚改贷款资金拨付使用有关要求,棚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住建局对申请用款棚改项目手续、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编制用款计划,上报县棚改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根据县棚改领导小组批准的用款计划,书面通知县住建开发公司向开行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供贷款相关材料,签订借款合同。县住建开发公司从开行提取贷款后,须将贷款资金存入县住建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棚改资金专户。

 

贷款资金使用审批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针对改造项目征收及建设进度核定具体拨付用款额度,履行内部会签程序,报主管县长签批后出具《拨付贷款资金通知书》。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根据《拨付贷款资金通知书》,向省开行提交用款申请及用款必备要件。经省开行审核后将资金从棚改贷款专用账户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

 

贷款本息偿还

 

第十五条 按照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偿债机制,坚持谁举借、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的偿还资金,应于还款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划入县住建开发公司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县审计局负责对贷款资金使用和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县棚改领导小组出具审计报告。县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七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