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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7-34570 分  类: 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办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6月19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17〕4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9日
主  题 词: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

通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通榆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防止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榆县城区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四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七条  通榆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第八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榆县城区地下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批复》(吉政函〔2013〕132号)划定。

具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3.175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面积0.042平方公里、准保护区3.133平方公里。

第九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 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必须依法限期拆除;

(三) 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四)禁止修建墓地;

(五)禁止从事畜禽养殖;

(六)禁止从事不利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活动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发改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二)县环保局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水源保护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水质监测监管,并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县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资源,在确保饮用水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四)县住建局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主管部门,在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征求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意见,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修订、演练,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及饮用水源井建设、设置围栏、界桩、标志牌及保护区内植树。

(五)县国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控制、监督和管理。

(六)县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七)县农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工作。

(八)县牧业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做好禁养区与限养区的划定。

(九)县卫计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积极救治因水源污染引起的各类疾病。

(十)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水源地设施破坏等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