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建议提案 >> 人大代表建议及答复

对通榆县人大十八届一次会议第6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兰秀贤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八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1949年前当兵的在乡老兵的生活救助的建议》(第66号建议)收悉,民政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乡老兵生活补助问题   (一)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6〕49号)文件规定,1949年前入伍属解放时期复员军人,从2016年10月1日起,生活补助为12740元/年(立三等功以上的,每人每年加发240元)。由民政局按季度发放。   (二)优待金   按照《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10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乡复员军人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县级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0%。我县2016年优待金标准为2185元。民政局每年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三)一次性生活补贴   2017年春节期间,民政局为在乡复员军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500元。   (四)其它补助   年近90岁的在乡老兵还应享受新农保、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等待遇。   前三项补助共计15425元/年,每月1285元。其它补助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在乡老兵医疗问题   在乡老兵除参加新农合保险外,民政局还为每人缴费450元投保商业保险,合规药费在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报销后,按85%给予报销。个人自付部分仍有困难的,民政局将针对不同情形给予临时生活或医疗救助。   在乡老兵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民政部门应按相关政策全力做好在乡老兵的抚恤优待工作,体现政府对老兵晚年生活的关心和关爱。                                通榆县民政局                                2017年6月12日                             信息来源:通榆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