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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人大十九届一次会议第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对县人大十九届一次会议

  第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通城管发〔2022〕149号           

兰秀贤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宠物管理的建议》(第63号建议)收悉,城管大队现答复如下:

  1.广泛开展防治狂犬病基本知识的宣传,让人人知晓狂犬疫苗的防疫知识。加大监管力度,强制饲养犬、猫进行疫苗接种;大力宣传狂犬病的危害及防控措施,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狂犬病的蔓延和流行。

  2.由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组建犬患治理专班,加大巡逻检查力度,采用专业设备抓捕城区恶性犬、流浪犬、疯犬等,有效规范城区养犬行为。

  3.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力度,由城管执法队员负责在小区内张贴宣传资料,告知饲养宠物犬的注意事项,提升饲养者的自身素质和责任意识。

  4.由城管物业办和小区物业负责落实签订饲养者与社区管理的卫生、安全协议,明确责任人的追究内容,确保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得到保障。

  5.开展文明劝导,要求城管队员加强日常巡查,对遛犬时不栓套绳及排泄物不及时清理的饲养者进行善意的提醒和劝阻,对屡教不改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6.城管部门对居民小区内的每户饲养宠物犬数量规定上限值,控制宠物犬的数量,并进行登记备案,避免因宠物犬过于泛滥,导致管理难度加大的局面。

  7.由公安部门协助对宠物伤人和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联 系 人姓名及电话:白金龙 15943642223

  分管领导姓名及电话:王  健 18843640015

  

通榆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