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2220822753648135G/2024-05968
分  类: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标      题: 致全体市民一封信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索引号: 12220822753648135G/2024-05968 分  类: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标  题: 致全体市民一封信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致全体市民一封信

  全体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的生活垃圾不断增多,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的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并综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全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告知如下:

  一、征收依据

  依据《通榆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榆县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的通知》。

  二、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域外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县城居民和县城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对停产、半停产企业实行免收和减半征收政策。免收或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由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按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执行。

  (二)残疾人、低保户、特困供养户暂时免收垃圾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城区范围内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驻通单位的应缴费款通过税务部门指定方式申报并缴入国库。

  城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城区内运行车辆等应缴费款由县城管局代征,并缴入国库。

  五、征收标准

  (一)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上管部门、部队、学校、医疗卫生、科研机构的所有单位及其人员(不含离退休和离岗人员),按单位人数收缴,每人每月4.00元,由单位承担。

  (二)企业(含域外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业企业、粮食企业、加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国家和省、市驻县企业及办事处),按单位人数收缴,每人每月2.00元,由单位承担。

  (三)经营服务业

  1、饭店、咖啡屋、冷饮店、烧烤店按桌收缴,每桌每月5.00元。

  2、旅店、招待所、美容院、足疗等按床位收缴,每床每月5.00元。

  3、歌厅、洗浴、网吧、收购部、修理部、洗车业按从业人员数收缴,每人每月

  3.00元。

  4、商业网点、商店等其它服务业按从业人员数收缴,每人每月2.00元。

  5、集贸市场(含临时市场、临时摊床、摊点)按摊位收缴,2平方米以内每个摊位每天1.00元,超过2平方米按2平方米标准倍数计收。

  (四)县城规划区内的养殖业户按户收缴,每户每月3.00元。

  (五)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含住城区农业人口、暂住人口)按户收缴,住宅楼和平房区内铺设巷道住户,按每户每月2.00元计收;平房区内没有铺设巷道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垃圾的居民,按每户每月1.5元计收。

  (六)城区内运营车辆:

  1、货车5吨以上(含5吨)按每辆每月10.00元计收。

  2、货车2.5吨-5吨(含2.5吨)按每辆每月5.00元计收。

  3、货车2.5吨以下按每辆每月3.00元计收。

  4、大客车按每辆每月6.00元计收。

  5、中客车按每辆每月4.00元计收。

  6、小客车(包括轿车等)按每辆每月3.00元计收。

  (七)建筑工地(含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及个人建筑)由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一次性缴纳;拆迁工程由产权单位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一次性缴纳。

  六、处罚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七、物业费与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居民小区运送到垃圾处理场这一过程发生的清(转)运、处理费用。而物业费是物业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保洁、秩序维护等。

  (二)用途不同:垃圾处理费是用于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而物业费是用于小区环境的清扫保洁、设施的维护及保养等。

  (三)收费方式与主体不同: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是政府,由税务部门征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收,依照的是“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物业费由物业公司收取,遵循的是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呼吁我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和机动车辆等,均应按相应规定缴纳城镇处理费,提升我县城区内卫生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