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加大卫生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卫生监督所综合科,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分办、督办、处理结果答复及投诉举报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第三条 受理下列投诉举报事项:
(一)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
(二)卫生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违反违纪问题;
(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各类移送、移交的案件及上级交办的事件;
(五)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其它问题。
对举报投诉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分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对明确属于相关业务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七)举报投诉卫生监督员违法违纪或者所领导批示由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由综合科调查处理。
(八)对不属于卫生健康部门承办的案件,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于已经受理的,由综合科填写《案件移送书》,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在收到举报投诉人来信后,应及时拆封,认真阅看来信,准确领会来信原意,并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保持封面和内容完整,做好登记。收到电子邮件后,及时下载附件一并装订,保持封面和内容完整,做好登记。收到电子邮件后,及时下载打印,对于电子邮件和传真反映问题的,按来心处理。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详细了解记录来访人员姓名、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及反映的问题。电话举报投诉按来访处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他科室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举报投诉材料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
第六条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工作时间内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工作时间以外由所值班人员负责受理,认真做好记录,对急需解决的事项,及时向带班所领导汇报,按领导批示办理。上班后2小时内将《案件受理记录》送交举报投诉受理中心。
第七条 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填写《案件受理记录》,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办理。
第八条 属本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的举报投诉案件,领导批示后,属一般事项的,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应在3小时内将《案件受理记录》送交承办科室,紧急事项,立即送交;对不属于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的,除可以当场告知举报投诉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人。
第九条 承办科室接到《案件受理记录》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应立即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一般案件应在30日内办结。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投诉举报案件,按交办部门规定时限办结。
第十条 综合科应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及时督办。
第十一条 案件办结后,各承办科室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审核同意后,联同《案件受理记录》一起送交举报投诉受理中心,由举报投诉受理中心在3日内向举报投诉人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举报投诉的材料严格保管,严禁泄露事件发生。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科室科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漏记、漏报投诉举报案件的;
(一)丢失、隐匿、毁损投诉举报材料的;
(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不及时,甚至不调查、不反馈的;
(三)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四)将投诉举报者提交的材料或投诉举报内容,转交、泄露给被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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