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卫生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本机构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本机构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
二、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全面公开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监督执法科室是直接责任人。
四、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以公开:
(一)行政强制;
(二)行政检查;
(三)行政处罚;
(四)其他应予以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五、卫生监督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处罚信息;
(二)卫生监督所及内设科室的执法职责和范围;
(三)有关卫生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时限;
(四)执法人员身份;
(五)办公电话、办公地点;
(六) 意见箱和举报投诉电话。
六、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行政许可决定等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七、公示的场所为本机构办公地点和服务窗口。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板、手册等,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