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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通榆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质量,保证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所综合办公室为通榆县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二、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㈠ 制订稽查工作制度、计划;

  ㈡ 检查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

  ㈢ 检查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规范使用等情况;

  ㈣ 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以及卫生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查办的时效性;

  ㈤ 卫生监督执法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

  ㈥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四、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依据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定期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谈话等,调查了解卫生行政执法情况。

  五、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对检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事件应当作好记录,经初步核实对属于稽查范围的,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案件来源可靠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同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不属于本部门稽查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履行稽查职权时,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被稽查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稽查的要求,提供详实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七、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其卫生监督执法证件证章。

  八、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制作相应的卫生监督稽查文书,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报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送达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备案。

  九、被稽查单位在接到卫生监督稽查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卫生监督稽查机构,同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监督机构备查。被稽查单位应当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卫生监督员。

  十、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考评的重要依据。对于卫生监督稽查结果中明示需整改部分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力的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取消其评比先进资格。

  十一、卫生监督稽查任务必须由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执行。

  十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