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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卫生健康局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国家、省、市颁布的关于卫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二)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卫生健康局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四)本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职责;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