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服务行为,使干部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少跑路,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卫健局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三条 经办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如果管理相对人提出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管理相对人往返多次的责任人,视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