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2013601446F/2025-02512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21日 |
标 题: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21日 |
索引号: | 11220822013601446F/2025-02512 | 分 类: | 政策解读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5月21日 |
标 题: |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5月21日 |
2.承诺申报事项。签署《申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如虚报、隐瞒、伪造相关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收回违规领取低保金等款项、取消相关待遇、实施失信 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配合家庭调查。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主动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报告。
三、停止办理或终止救助的9种情形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
2.拒不配合对其家庭状况核查和动态管理的。
3.人户分离对象,管理审核机关与保障对象无法取得联系的,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后,保障对象仍不主动联系管理审核机关的。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县低保标准的。
(1)义务教育阶段自费在高收费(超过家庭年收入)学校就读、自费(包括亲友资助)出国就医、探亲、旅游、留学的:
(2)申请低保待遇前1年或享受期间,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购买商品房(因拆迁补偿除外)或购买超过我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保障房的(13㎡/人):
(3)租赁商业门面、店铺,注册企业、公司、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使用机动车辆作为代步工具(残疾人功能代步车,重病患者用于透析、放化疗等必要治疗价值2万元以下代步车辆除外),且无正当理由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或有劳动能力不主动参加相适应工作的。
6.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
7.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依法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8.享受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待遇的
9.家庭收入、财产不符合条件的。
通榆县民政局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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