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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通榆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通榆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据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政府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本局政务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务信息。

  第九条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以本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局编制和公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局设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电话;0436-4223638)负责具体政务公开信息的管理、协调和更新等工作。本局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局实行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为了促使本局各单位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二十三条 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股室,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办公室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的部门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可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可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切实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局纪检监察委员会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十四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十五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政务公开信息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七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其他需报上级批准的,经上级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委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四十一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保密机构人员与经办负责人、信息员共同组成。

  四十二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四十三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信息员负责初审,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十四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四十五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四十六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章  通榆县交通运输局政务舆情监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办发【2016】61号文件和吉政办函【2017】119号文件市县关于建立政务公开舆情监测制度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回应,涉事责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局办公室及组宣科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情况性质在第一时间告知相关责任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局长,负责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各单位负责检测、收集主要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向本级和上级机关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各单位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舆情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政务舆情处置工作,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

  (五)公开回应。各单位要明确专门科室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坚持和完善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在全县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要加强对政务微博建设的指导,与民生联席密切的部门要完善机制、创新方法,利用好、发挥好“政务微博、微信”的作用。强化政务微博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督察指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  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制度

  一、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主动公开”。

  三、属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标注“依申请公开”。

  四、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注明“无效”,以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五、应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时录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九章  重大决策预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订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  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和市政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 责任分工

  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

  二、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局机关制定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性文件。

  三、工作流程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性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负责人审签。拟以政府名义制订的政策性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政府同意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性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政府办公收文。

   四、解读内容

  政策性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着重解读政策性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性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图表,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五、解读形式 

   政策性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六、解读渠道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信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报纸杂志、新闻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七、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电话:0436--4223638

   

   

   

                                                                                                                                                                                                       通榆县交通运输

   (此件公开发布)                                                                                 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