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临时性动火作业报备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预防和遏制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性动火作业情形及报备流程
临时性动火作业,指除企业常规生产用火作业外,对设备维修改造、建筑物装修维护等临时实施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的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动火作业,以及农村野外使用明火行为。以下6种情形须履行报备程序:
1.管道、地下室、地下工程、储藏室、发酵池、冷库、仓库等有限空间或密闭空间内临时动火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须向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并严格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有专人警戒和监护。
2.大型商超、宾馆、医院、学校、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临时动火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属地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备。
3.“九小场所”装修、户外广告牌安装、小型修补工程等可能动火作业的,需经营主体提前向属地社区和主管行业部门同步报备。
4.居民家庭装修需要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的,需装修单位或个人提前向所在物业提出动火申请,并由物业向属地社区报备。
5.集贸市场、夜市等临时摊位涉及动火作业的,需由辖区或组织者提前向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具。
6.农村地区农事用火或野外动火作业的,需由当地村级组织提前向上级政府报备。
二、临时性动火作业监管责任分工
1.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场)、街道、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统筹做好本辖区临时性动火作业的巡查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对已报备的临时性动火作业,要加强监督指导;对未经报备实施临时性动火作业的,要立即制止并向上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对辖区企业、居民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
2.抓实行业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三管三必须”,加强行业用火管理,坚决杜绝违章违规动火作业。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消防重点单位临时性动火作业行为依法开展检查,依法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领域动火作业行为进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工贸领域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动火作业证件的考核、发证和核验。公安机关负责对“九小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动火作业进行处置。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临街户外广告设施、建筑外立面装修等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农事用火、林地草原及周边用火的监管工作。工信、商务、交通等部门负责加强对行业领域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
3.夯实企业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管理法定责任,强化动火作业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一律执行“六停”;对不听劝阻、违规动火作业的一律停止;对动火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关证件的一律停止;对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一律停止;对既有建筑施工区与非施工区之间未进行防火分隔的一律停止;对未落实动火报备或安全管控措施违规动火的一律停止;对违规动火交叉作业的一律停止。
通榆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