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政务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单位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公文、工作秘密等事项。
第七条 单位信息公开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对成当予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局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查拟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各科室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局保密委员会领导审批。
第九条 各科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需在《县司法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保密申请审核(查)表》的“定密依据中标明是否属于公开或涉密公文事项后,由经办人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统一报局办公室;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单位盖章),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统一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信息发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和规范工作程序(起草、审核、收集、存档、上传、备份、监控、处理、报告),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依申请公开(互联网、书面、口头申请),局办公室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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