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2013626838Y/2024-0417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16日 |
标 题: | 对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22号代表《关于设立仲裁机构改善物业费收缴难问题的建议》答复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7日 |
索引号: | 11220822013626838Y/2024-0417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16日 |
标 题: | 对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第22号代表《关于设立仲裁机构改善物业费收缴难问题的建议》答复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17日 |
对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
第22号代表《关于设立仲裁机构改善物业费收缴难问题的建议》答复
李明代表:
您在县人大十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设立仲裁机构改善物业费收缴难问题的建议》(第22号建议)收悉,通榆县司法局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内容
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用诉讼的方式法院很难立案,因此建议在司法局设立仲裁机构,受理物业企业与居民的服务和收费等纠纷事宜,使存在的矛盾能及时得到化解,即可减轻物业企业的资金压力,提升小区卫生质量,又可使遵守公序良俗的风气得到弘扬。
二、办理措施及成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之规定,作为县级行政区划无权组建地方仲裁机构,李明代表提出的建议与《仲裁法》相违背,因此暂时不能解决。
通榆县司法局
2024 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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