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2013626838Y/2024-06101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标 题: | 通榆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
索引号: | 11220822013626838Y/2024-06101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标 题: | 通榆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22日 |
通榆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通榆县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司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局执法执勤车辆只能用于司法行政办案工作,不得用于和司法行政办案工作无关的活动,严格执行“司法局警务用车‘八不准’规定”。
二、局机关保留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安排。平时一律停放在局机关院内,各所车辆由各所使用管理,平时停放在各自乡镇或街道院内。车辆由有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车辆或私自出车,擅自动用车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一切责任。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单位不予报销。造成责任事故的,按法律相关规定处理。办公室对局内保留车辆要勤检查、勤养护、勤擦洗,做好日常维护,保持车辆最佳运行状况。驾驶人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告办公室并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各基层所遵照此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局内保留车辆使用请示制度。科室使用车辆要经科室申请、办公室审核,须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批准方可使用,并做好登记备案。县城内原则上不准使用公车,杜绝既领取车补又违规使用公车现象发生。特殊情况,如应急或集体检查调研、临时通知的紧急会议、财会人员存取大额现金等特殊公务,车辆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除外。各基层所的执法执勤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司法局警务用车“八不准”规定。
四、局内保留车辆维修养护由办公室负责。填写《车辆维修养护申请单》,报请分管办公室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维修养护,并在维修单据上签字。办公室依照维修养护单据定期进行费用结算。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地维修的,经局长批准后,按有关财务制度报账。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地点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不予报销。各基层所自行解决。
五、燃油管理。局内保留车辆燃油一律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用加油卡加油,并索要小票,同时做好加油登记,注明车辆牌号、加油金额、加油人、加油时间。各基层所自行解决。
六、通榆县司法局所有执法执勤车辆保险,统一由办公室办理。
七、局内保留车辆年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各基层所自行办理。
八、本制度于2020年6月15日局班子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司法局警务用车“八不准”规定
司法局警务用车“八不准”规定
为规范全局警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坚决不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参照上级警务用车管理规定,制定县司法局警务用车“八不准”规定。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车辆收回,违规人员年终考核列入不称职档次,该所取消年终评先选优资格,涉及到违法违纪的,严格依法依纪从严处理。请各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不准酒后驾车;
2.不准公车私用;
3.不准在非警务时用警灯、鸣警报;
4.不准将警车外借他人或单位使用;
5.不准本系统以外人员驾驶;
6.不准开警车参加婚丧嫁娶事宜;
7.不准将警车停放在饭店、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8.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准带车出本县辖区。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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