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2013601729P/2020-07144 |
分 类: | 房屋征收;其他 ; 决定;公告;通知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7日 |
标 题: | 通榆县向海大街改造附属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17日 |
索引号: | 11220822013601729P/2020-07144 | 分 类: | 房屋征收;其他 ; 决定;公告;通知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7日 |
标 题: | 通榆县向海大街改造附属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17日 |
通榆县向海大街改造附属工程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老旧城区改造,按照通榆县老城区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对向海大街两侧附属工程实施改造建设,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该工程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通榆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通政发﹝2019﹞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向海大街(北出口——南出口),总长度8000米,拆迁线宽度40米,具体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主体:通榆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通榆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10日
七、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随机抽取。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入户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逐户出具评估报告。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2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方式两种:现房回迁和期房回迁。
1.安置房源:现楼位于3号小区C组内,住宅楼房25套,门市楼20套。期楼位于八趟房棚改地块,住宅楼房60套。户型及价格详见附表。
2.产权调换办法:
(1)有产权证的非临街住宅房屋1:1调换住宅楼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建筑面积20%给予奖励。
(2)有产权证的临街非住宅房屋1:1调换临街非住宅楼房,选择调换住宅楼,按照1:2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每个产权证奖励20000元。
(3)有产权证的临街住宅房屋1:1.6调换住宅楼房;如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临街非住宅楼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的方式安置。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每个产权证奖励20000元。
(4)安置楼房按上述方法计算后,选择住宅楼房的,增加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按建筑成本价格计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结算;选择非住宅房屋的,增加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按建筑成本价格计算,超出30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
3.1984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被征收人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房屋合法的,按照有产权证房屋的标准补偿。
4.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符合居住条件的(指有炕、烟囱、水、电、暖设施,屋顶有保温层等),按照有证房屋标准的80%调换住宅楼房。
5.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或无证房屋,符合居住条件的(指有炕、烟囱、水、电、暖设施,屋顶有保温层等)按照有证房屋标准的50%调换住宅楼房。
6.如产权调换面积大于安置楼房面积,扣减对应被征收房屋面积后,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7.产权调换分配原则:被征收人按订立协议序号与搬家交房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在协议签订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序号。选择同一户型、序号相同的,采取抓阄的方式分配。
8.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并因实施房屋征收未能恢复重建的,应当结合房屋产权证信息及相关影像资料给予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后,并非被征收人的过错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对房屋价值给予补偿。
9.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协议约定的,按照建筑成本价格结算;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协议约定的,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10.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设标准简装修,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如被征收人不需要装修,按政策应回迁面积补助200元/平方米。
八、相关规定:
(一)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二)无房屋产权证的,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计户依据:以不动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一证为一户;在划定的征收范围内,仅有一处无证房屋经认定合格的,按一户计算。
(四)不适宜在征收范围内产权调换的企业单位和单位自管规模较大的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或者协商解决。
(五)房屋用途:已登记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登记的房屋经认定予以确认。
(六)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如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权属证书不符的,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绘。
无证房经认定合法建筑的,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为准。
(七)被征收人的确认
1.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2.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持有房屋买卖协议的,需到税务部门完税后,方可确认为产权人。
3.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现所有权人以有效的确权法律文书确认。
4.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认;仍不能确认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九、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费,住宅房屋每户1000元,非住宅房屋每户2000元。
因机械设备的拆装、运输所发生的搬迁费用,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300元,过渡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的每月每户400元。
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依法经营的,计取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标准为经营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12个月一次性计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实际过渡期计取。
十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十二、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通榆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给予公告。
十三、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通榆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 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交给他人代为办理。
十五、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产权不明或未过户的,当事人自行办理。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惩处。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房屋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十七、被征收房屋腾空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按实际价值赔偿。
十八、涂改、伪造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房屋证照的,经房屋产权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本方案解释权在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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