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23166831436/2024-05910 |
分 类: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通榆县德双蔬菜摊床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2日 |
索引号: | 112208223166831436/2024-05910 | 分 类: |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通告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10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通榆县德双蔬菜摊床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2日 |
关于通榆县德双蔬菜摊床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通榆县德双蔬菜摊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抽样编号:XBJ24220822242637718,抽样日期:2024-07-24。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立案后并开展相关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0公斤,货值60元,于购进当日即2024-07-24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2.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4年9月2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在采购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进货票据、对方资质等证明文件,事后对所售不合格食品积极召回,认真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
3.排查整改
2024年8月23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韭菜流向开展排查并启动整改工作,一是对当事人排查整改。当事人从供货方通榆县周大力干鲜调料蔬菜店购进10公斤该韭菜,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后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二是对供货方进行排查整改。经调查发现,供货方从通榆县蔬菜种植农户董玉美家购进10公斤该批次“韭菜”,并于2024年7月24日全部销售给当事人。供货方对售出的该韭菜已发布了《召回公告》。三是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2024年9月23日,我局向通榆县农业农村局送达《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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