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8223166831436/2025-00006 |
| 分 类: | 监督检查 ; 通告 |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02日 |
| 标 题: | 关于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2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02日 |
| 索引号: | 112208223166831436/2025-00006 | 分 类: | 监督检查 ; 通告 |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02日 |
| 标 题: | 关于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2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1月02日 | |
关于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2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2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碗)(抽样日期:2024-10-17),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盘子、碗)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二)行政处罚
经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截止2024年11月21日,该店已整改完毕并出具了整改报告。
(三)排查整改
经排查,通榆县小嫂子春饼家常菜饭店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盘子、碗)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对餐饮具消毒不规范。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者进行整改。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使用上述不合格餐饮具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 进行反映。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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