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3166831436/2025-03411
分  类: 监督检查 ;  通告
发文机关: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标      题: 关于通榆县杨佳奇蔬菜摊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索引号: 112208223166831436/2025-03411 分  类: 监督检查 ;  通告
发文机关: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7月02日
标  题: 关于通榆县杨佳奇蔬菜摊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4日

  关于通榆县杨佳奇蔬菜摊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通榆县杨佳奇蔬菜摊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抽样编号:XBJ25220822235130079,抽样日期:2025-03-14。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泰椒(辣椒),抽样编号:XBJ25220822235130080,抽样日期:2025-03-14。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立案后并开展相关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姜6公斤,货值156元;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泰椒(辣椒)2.5公斤,货值90元。于购进当日即2025-03-14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二)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5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虽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在采购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进货票据、对方资质等证明文件,事后对所售不合格食品积极召回,认真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

  (三)排查整改

  2025年4月15日,经现场排查,通榆县杨佳奇蔬菜摊床在购进该批次姜、泰椒(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事后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