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3166831436/2025-04364
分  类: 监督检查 ;  通告
发文机关: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0日
标      题: 关于通榆县双侠蔬菜批发商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1日
索引号: 112208223166831436/2025-04364 分  类: 监督检查 ;  通告
发文机关: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20日
标  题: 关于通榆县双侠蔬菜批发商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1日

  关于通榆县双侠蔬菜批发商店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通榆县双侠蔬菜批发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抽样编号:XBJ25220822235130671,抽样日期:2025-05-14。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13日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立案后并开展相关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葱10公斤,货值40元,于2025年5月14日已全部零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销售同品种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

  (二)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5年7月10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虽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在采购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进货票据、对方资质等证明文件,事后对所售不合格食品积极召回,认真整改。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

  (三)排查整改

  2025年6月13日,经现场排查,通榆县双侠蔬菜批发商店在购进该批次大葱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事后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整改。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