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MB18504105/2024-0465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榆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标      题: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及患精神病评定五至六级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退役军人联函〔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索引号: 11220822MB18504105/2024-0465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榆县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19日
标  题: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及患精神病评定五至六级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退役军人联函〔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

  及患精神病评定五至六级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2010〕65号)及为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相关通知要求,我省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94937元,我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78098元。按照文件规定,我县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应执行省上年度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应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标准。

  伤残人员护理费执行范围为:一至四级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人民警察;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至四级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民兵民工;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执行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50%,即每人每月3956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40%,即每人每月3165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即每人每月2373元;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为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即每人每月1627元。

  资金渠道和发放方式按原办法执行。

  此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榆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