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11220822MB18504105/2024-04672 |
| 分 类: | 拥军优抚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3日 |
| 标 题: |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8日 |
| 索引号: | 11220822MB18504105/2024-04672 | 分 类: | 拥军优抚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23日 |
| 标 题: |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8月08日 | |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各项抚恤优待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对象
1.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
2.烈士褒扬金;
3.“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
4.“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
5.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
6.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
7.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8.用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9.在乡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优待金。
二、抚恤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列抚恤科目。
三、抚恤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四、根据省厅每年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及时计算我县每一名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省财下达抚恤补助资金后,我局按季度向县财政进行申请,确保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五、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我局在发放期间,向通榆县农商行提供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名册和相关数据,通榆县农商行将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划入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家庭的个人结算账户。优抚对象和义务兵家庭凭有效证件和存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时限。
优抚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在乡优抚对象优待金应在每年年底前发放到位。
七、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八、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县优抚对象各项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九、每年定期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逐级汇总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
十、加强对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抚恤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通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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