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发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发乡人民政府的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乡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全乡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公务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我乡进行公务活动的接待;
(二)省(部)级领导同志来我乡进行公务活动的接待;
(三)市级(含直辖市所属区级)四个班子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乡进行公务活动的接待;
(四)县(市)级四个班子副处级以上领导来我乡进行公务活动的接待;
(五)大型经贸考察、招商引资项目公务活动的接待;
(六)县内各局带函到我乡进行工作指导或检查的接待。
其他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接待各类检查组、督查组等联合工作组,以牵头单位为接待主体单位。
全乡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能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按照《通榆县公务接待审批报告单》制度,我乡接到公务接待公函,应认真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报告单,报本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接待活动结束后留存备查。需要我乡接待的公务接待活动,会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向乡镇(场)发函告知,明确接待任务和要求。
第九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第十条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县财政下发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综合通榆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因素,通榆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参照标准具体如下:
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元/人,午、晚餐 70元/人。
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元/人。
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元/人。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基层单位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公务活动接待外用餐一律不饮酒,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第十四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通榆县公务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五条 乡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八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九条 乡党委政府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乡党委政府应当会同财政所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乡纪委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对待因公来访人员,应照本办法实行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维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势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全乡机关及各站办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新发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新发乡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