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788T/2021-07376
分  类: 承诺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榆县边昭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6日
标      题: 通榆县(2021年)边昭镇权责清单目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6日
索引号: 11220822013601788T/2021-07376 分  类: 承诺事项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榆县边昭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6日
标  题: 通榆县(2021年)边昭镇权责清单目录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6日

通榆县(2021年)边昭镇权责清单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主项)

事项名称(子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依据

备注

1

边昭镇人民政府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批准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批准

行政许可

乡镇级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可以当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应该当场办结。4.送达责任:将批准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名单、接受监督。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1)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1)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1)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1)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边昭镇人民政府

再生育审批

再生育审批

行政许可

乡镇街道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号修订) 
第三十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号修订) 
第三十条 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共同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材料。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再生育条件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婚育信息可以在本省核实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婚育信息需要跨省核实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办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

 

3

边昭镇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乡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4

边昭镇人民政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乡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

边昭镇人民政府

防汛工作检查

防汛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吉林省防汛条例》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1.监察责任 2.承检责任 3.结果处理责任 4.信息公开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防汛期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或发现险情未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未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

 

6

边昭镇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级

《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拟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工作方案》责任:制定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2.检查验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辖区内进行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对检查结果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书面告知受检方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后的单位不定期复检,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1.3-1.4-1.5-1.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

边昭镇人民政府

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级

《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拟定《消防检查工作方案》责任:制定辖区内环境监察工作方案》。
2.检查验收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对辖区内进行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对检查结果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书面告知受检方检查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后的单位不定期复检,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2-1.3-1.4-1.5-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8

边昭镇人民政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行政检查

乡镇街道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监督检查方案拟订责任:制定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办法。
2.受理责任:定期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3.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对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4.决定责任:对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书面告知受检方具体理由,责令其限期整改。
5.送达责任:检查结果反馈给受检方。
6.事后管理责任:(1)采用适当方式公开问题内容。(2)整改后定期复查,确保问题不再次出现。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1.3-1.4-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5-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6-1同1-1。

 

9

边昭镇人民政府

兵役登记

兵役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征兵工作条例》(2002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片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体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1.《兵役登记工作方案》拟定责任:制定辖区内《兵役登记工作方案》。
2.受理责任:依据《征兵工作条例》相关要求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的,予以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事项落实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1.3-1.4-1.5-1.《征兵工作条例》(2002年9月修订)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10

边昭镇人民政府

传染病疫情协助防治

传染病疫情协助防治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止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1.制订方案责任
2.受理责任
3.处理阶段
4.监督检查阶段
5.事后监督责任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止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11

边昭镇人民政府

妇女权益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第四十七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12

边昭镇人民政府

居民公约备案

居民公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1.制定居民公约备案管理办法责任:制定辖区内居民公约备案管理办法。
2.受理责任:根据申请方的申请意见受理申请。
3.审查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书面形式给出处理意见。
5.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1.3-1.4-1.5-1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13

边昭镇人民政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4

边昭镇人民政府

提议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调整、撤销

提议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变更、调整、撤销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15

边昭镇人民政府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1.受理责任: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计生办窗口进行受理。
2.调查责任: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符合国家标准
3.批复责任:由计生相关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2-1.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指导、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1.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4-1.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5-1.第十八条-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 城乡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主管部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在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将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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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戒毒条例》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第34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第35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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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级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1.管理方案拟订责任:(1)拟定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方案。(2)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布实施方案的内容.2、受理责任: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3、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合同备案决定。4.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场办结。5.送达责任: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6.事后管理责任: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备案名单.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逾期未送达的,视为同意。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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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3号)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年第73号)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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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0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0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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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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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人口信息统计

人口信息统计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1.受理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变更请示,县政府转办县民政局,县民政局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请示报告内容齐全、详实、准确,或提交补正材料的,进行受理。
2.调查责任:主办科室实地考察、审核资料,提出办理意见,上报县政府。
3.批复责任:由省政府批准的,需县政府逐级上报;由县政府批准的,县政府下达批复或经县政府同意县民政局代下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上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第十二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2-1.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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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考核。
建立人口信息资源政府有关部门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人口信息。

1.受理责任: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向计生办窗口进行受理。
2.调查责任: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符合国家标准
3.批复责任:由计生相关部门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2-1.第十五条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需要;指导、监督、检查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1.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时,发现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4-1.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5-1.第十八条-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劳动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 城乡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好建筑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条 民政主管部门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在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将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中,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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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初审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细则》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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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初审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街道级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细则》

1、受理责任
2、审查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吉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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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5头含5头以确认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5头含5头以确认

其他行政权力

乡镇级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吉牧防发【2013】57号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有关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动检E通”终端的应用与推广,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县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规模饲养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资格审核、登记备案、信息汇总上报、档案收集分类保存和监督管理;各乡镇畜牧站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现场核查、影影像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无害化处理过程程监管;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场主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报告和具体实施,各规模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必须自行出资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常温降解池,对没有建设的不列入补助范围之内;散养户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联合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常温降解池。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是加强和规范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前提,各乡镇要规范程序,严格标准。要严格确认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全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年出栏量以上一年累计开具检疫证明所载头数为准,备案依据原则上以上月出具检疫证明头数为准),各项证照齐全(动物防疫合格证、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建立了规范的养殖档案,建设了能满足本场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常温降解池,并自愿购买“动检E通”手机终端,经当地畜牧站登记造册上报县所备案(附件1、此项工作与每年1月1日前完成;附件3、随时申请随时填报并附上月检疫证明存根扫描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对病死猪(不包括流产、死胎仔猪和强制扑杀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以上条件一项不满足者不享受补助政策。生猪出栏是指供屠宰并已出栏的全部数量(包括出售和自宰自食两部分,不包括仔猪)
(二)要严格监管程序
1、病死猪的申报与受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行报告制,即规模养殖场场(小区)发生病死猪死亡情况及时向当地畜牧站进行无害化处理申报,原则上一天只申报一次,当地畜牧站接到申报后根据東报处理数量采取相应监管方式(生死亡5头以下(含5头)时,畜牧站可同意养殖场(小区)自行写信息、拍照直接上传多初查收站户进行。死亡5头以上,畜牧站人员必须到场进行监管并在无害化处理过程照片中体现出现场监管人员;死亡数量超过15头的报请县监督所再进行处理;死亡数量超过50头的报请市监督所再进行处理},根据申报内容填写(1)《生猪死亡报告登记表》(2).《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3).《无害化处理物品清单》(4).《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并现场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季节不同,畜牧站可采取一次一处理或分批上传集中处理式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2、病死猪的处理程序
第一步:将病死猪进行横列式顺序摆放,逐一喷号,喷号位置为猪身左侧(喷涂猪身右侧的视为不按标准执行申报单据,对其进行作废处理),从头至尾进行喷涂,从001-1000号按顺序喷号(1000号用0000代表),1000个处理号使用完毕,重新从001开始(前期喷号模板及喷漆由县所统一提供,后期由畜主自行购买)。
第二步:拍照数量及要求无害化处理照片共需提交三张,即第一张为畜主、病死动物和场区固定参照物远景合照(病死动物呈横列式摆放,猪蹄面向拍照者,能清晰辨别喷绘数字和数量);第二张为不改变病死动物摆放顺序和姿势的前提下,进行近景拍照,要求能够清晰辨认病死猪所喷涂的数字与死亡数量。第三张为无害化处理过程照片,背景为本场无害化处理池,要求照片能够体现出往无害化处理池中投放病死猪的过程(单次处理超过5头的照片必须体现在场监管人员)
第三步:使用手机或电脑客户端上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使用电脑端的可先拍照完成处理过程,再进行信息上传;手机端的要在拍照前先填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再完善相应处理照片后上传申报信息。今后,按照省所文件要求,我县新申报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补助户全部使用手机端进行信息申报,电脑端用户将逐步停止使用。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1)、各规模饲养场(小区)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申报和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程序不按文件要求执行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2)、各畜牧站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严格参照文件要求开展好辖区内的规模饲养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3)、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依据当月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按要求将当月纸质档案与电子影像资料与每月30日前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归档审核,每月30日后仍没有上报县所进行审核的按当月没有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处理,纸质档案与电子影像资料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并保存2年(4)、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报、多报、谎报、重复报送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及挤占、挪用、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资金发放与公示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标准为每头52元,对病死猪未作无害化处理的场(户)不能发放补助资金。经县畜牧业管理局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屯)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设立举报电话5225604,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再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1、发现阶段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
3、决定环节责任
4、执行环节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吉牧防发【2013】57号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有关工作,为切实做好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动检E通”终端的应用与推广,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县畜牧业管理局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规模饲养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资格审核、登记备案、信息汇总上报、档案收集分类保存和监督管理;各乡镇畜牧站负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现场核查、影影像资料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及无害化处理过程程监管;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小区)场主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报告和具体实施,各规模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必须自行出资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常温降解池,对没有建设的不列入补助范围之内;散养户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联合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常温降解池。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是加强和规范我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前提,各乡镇要规范程序,严格标准。要严格确认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全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年出栏量以上一年累计开具检疫证明所载头数为准,备案依据原则上以上月出具检疫证明头数为准),各项证照齐全(动物防疫合格证、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建立了规范的养殖档案,建设了能满足本场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常温降解池,并自愿购买“动检E通”手机终端,经当地畜牧站登记造册上报县所备案(附件1、此项工作与每年1月1日前完成;附件3、随时申请随时填报并附上月检疫证明存根扫描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按要求对病死猪(不包括流产、死胎仔猪和强制扑杀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以上条件一项不满足者不享受补助政策。生猪出栏是指供屠宰并已出栏的全部数量(包括出售和自宰自食两部分,不包括仔猪)
(二)要严格监管程序
1、病死猪的申报与受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实行报告制,即规模养殖场场(小区)发生病死猪死亡情况及时向当地畜牧站进行无害化处理申报,原则上一天只申报一次,当地畜牧站接到申报后根据東报处理数量采取相应监管方式(生死亡5头以下(含5头)时,畜牧站可同意养殖场(小区)自行写信息、拍照直接上传多初查收站户进行。死亡5头以上,畜牧站人员必须到场进行监管并在无害化处理过程照片中体现出现场监管人员;死亡数量超过15头的报请县监督所再进行处理;死亡数量超过50头的报请市监督所再进行处理},根据申报内容填写(1)《生猪死亡报告登记表》(2).《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3).《无害化处理物品清单》(4).《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并现场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季节不同,畜牧站可采取一次一处理或分批上传集中处理式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2、病死猪的处理程序
第一步:将病死猪进行横列式顺序摆放,逐一喷号,喷号位置为猪身左侧(喷涂猪身右侧的视为不按标准执行申报单据,对其进行作废处理),从头至尾进行喷涂,从001-1000号按顺序喷号(1000号用0000代表),1000个处理号使用完毕,重新从001开始(前期喷号模板及喷漆由县所统一提供,后期由畜主自行购买)。
第二步:拍照数量及要求无害化处理照片共需提交三张,即第一张为畜主、病死动物和场区固定参照物远景合照(病死动物呈横列式摆放,猪蹄面向拍照者,能清晰辨别喷绘数字和数量);第二张为不改变病死动物摆放顺序和姿势的前提下,进行近景拍照,要求能够清晰辨认病死猪所喷涂的数字与死亡数量。第三张为无害化处理过程照片,背景为本场无害化处理池,要求照片能够体现出往无害化处理池中投放病死猪的过程(单次处理超过5头的照片必须体现在场监管人员)
第三步:使用手机或电脑客户端上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使用电脑端的可先拍照完成处理过程,再进行信息上传;手机端的要在拍照前先填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再完善相应处理照片后上传申报信息。今后,按照省所文件要求,我县新申报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补助户全部使用手机端进行信息申报,电脑端用户将逐步停止使用。
3、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1)、各规模饲养场(小区)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申报和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程序不按文件要求执行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2)、各畜牧站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严格参照文件要求开展好辖区内的规模饲养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3)、各乡镇畜牧兽医站依据当月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按要求将当月纸质档案与电子影像资料与每月30日前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归档审核,每月30日后仍没有上报县所进行审核的按当月没有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处理,纸质档案与电子影像资料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留存,并保存2年(4)、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虚报、多报、谎报、重复报送补助对象或病死猪数量及挤占、挪用、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资金发放与公示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标准为每头52元,对病死猪未作无害化处理的场(户)不能发放补助资金。经县畜牧业管理局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
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屯)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设立举报电话5225604,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再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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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

乡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部门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处理意见。

1.受理责任;2.决定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部门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四)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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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行政裁决

乡镇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1.受理责任;2.决定责任。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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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初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初审

行政奖励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审批表彰责任;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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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初审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初审

行政奖励

乡镇街道级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1、受理责任;本人提出申请。2审查责任、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3、决定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4、事后监管责任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号)对弄虚作假,冒领。重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对出具有关证明有过错的责任人员,对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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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行政确认

街道级

《关于转发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吉政发[2009]78号)
第三章 认定机关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 认定程序(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二)街道(乡镇)初审(三)核查中心复核(四)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认定程序(二)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核查中心的同意意见后,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4.送达责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地公示7天。上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县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1.4-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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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光荣证

独生子女光荣证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条例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的材料,受理申请后,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手里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社区、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决定。未通过设和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不定期随访,发现违反《条例》规定行为,废止《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1.2-1.3-1.4-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1.第四十七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第四十八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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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级

1-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1.4-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4.送达责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地公示7天。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区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1.4-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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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2.审查责任:街道办事处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4.送达责任:形成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地公示7天。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要求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区民政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1.3-1.4-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5-1国务院令第649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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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生育服务证》办理

《生育服务证》办理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级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转给街道办事处办理。
3.决定责任:对事项进行决定。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的,发放生育服务证。
5.事后监管责任:送报卫健部门;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三十条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3-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4-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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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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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办理《残疾人证》初审

办理《残疾人证》初审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办原则。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申办原则。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由乡(镇)、街道残联上门登记、初查,确定残疾类别等情况后上报县(市、区)残联,再由县(市、区)残联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办人家中现场鉴定、初审后,报设区市残联审查批准,由县(市、区)残联办理。

 

37

边昭镇人民政府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服务登记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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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备案

行政确认

乡镇级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2、2、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简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实行用地备案,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要进行严格把关,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备案。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备案后,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政府要定期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按季度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畜牧业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备案情况,年底前统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2、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2019年)。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管;测算并收取土地复垦费;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进行监督实施并验收;对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业主管部门对全省的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政策落实、利用技术手段全面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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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标准确定

临时救助标准确定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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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强制动物免疫

强制动物免疫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1、发现阶段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
3、决定环节责任
4、执行环节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公布)(2015年修正本)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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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发现阶段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
3、决定环节责任
4、执行环节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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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发现阶段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
3、决定环节责任
4、执行环节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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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时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1.决定责任: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2.审批责任: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
3.告知责任:当地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4.处置责任:当地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5. 事后责任: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1.3-1.4-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5-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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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未按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5年修正本),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1.立案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  3.审理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5年修正本),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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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流动人口未依法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流动人口未依法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行政处罚

乡镇街道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5年修正本),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1.立案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  3.审理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15年修正本),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公布)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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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级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  3.审理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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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级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  2.调查取证责任;  3.审理责任;  4.告知责任;  5.决定责任;  6.送达责任;  7.执行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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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农户直补资金发放

农户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资格确认

行政给付

乡镇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第二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第五条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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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行政给付

乡镇级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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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转报

行政给付

乡镇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吉林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一、建立专门的政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实行转账、专人管理。 二、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粮食补贴、退耕还林、民政救济、能繁母猪补贴、安居工程、大病救助、农村低保等惠农专项资金,实行“一折通”封闭运行。 三、严格执行惠农政策、兑付及时、管理规范、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四、建立专门的惠农资金发放档案,做到数据信息准确,资料归集完备。 五、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吉林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一、建立专门的政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实行转账、专人管理。 二、对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粮食补贴、退耕还林、民政救济、能繁母猪补贴、安居工程、大病救助、农村低保等惠农专项资金,实行“一折通”封闭运行。 三、严格执行惠农政策、兑付及时、管理规范、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四、建立专门的惠农资金发放档案,做到数据信息准确,资料归集完备。 五、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违纪违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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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农村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

行政给付

乡镇级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社〔2017〕1064号)第九条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由县级按照国家和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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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农村厕所改造

农村厕所改造

行政给付

乡镇级

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规范全国农村改厕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关于印发《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规范全国农村改厕工作,加快农村改厕进程,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改厕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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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自然灾害倒塌和损害住房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倒塌和损害住房恢复重建

行政给付

乡镇街道级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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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临时救助金给付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乡镇街道级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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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昭镇人民政府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

行政给付

乡镇街道级

民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民发〔2014〕169号 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不能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