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7538/2024-01261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榆县兴隆山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9日
标      题: 兴隆山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索引号: 112208220136017538/2024-01261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通榆县兴隆山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9日
标  题: 兴隆山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兴隆山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村集体是指本镇所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二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条  农村经济管理站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后,以村为单位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农村经济管理站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管理。村报账员或出纳(下称报账员)负责现金缴存到本村在银行开设的独立帐户,报帐员认真登记现金日记账,负责每月与镇农村经济管理站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完整准确,确保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一致。

  第五条  村集体一律不得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济担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财政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款项直接拨到本村的银行账户。擅自对外担保或者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账户的,要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村集体要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各项现金收入,必须由报账员统一收取,其他人不得管理现金,因特殊情况非报账员暂代收取的必须在3天之内交给报账员。不准坐支或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报帐员收取的现金3日内缴存到本村银行帐户并将存款回单会同交款凭证交到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入账,逾期未缴存的视为侵占,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套取现金,不设账外账(即“小金库”),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本村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处理。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榆县农村产权交易实施方案》相关文件精神,做到应上尽上、公开交易,严防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第  村集体支出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所有的支出票据必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经手人、包村领导、农村经济管理站负责人、镇主管领导共同审核签字。

  单项或单张支出票据金额在五千元以内(五千元)由经手人、委会主任、村党支部书记包村领导共同批准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镇农村经济管理站负责人审核签字、镇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入账

  特殊情况支出的(如补偿、救济等),即使支出金额未达到五千元的,应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后方可入账。

  单项或单张支出票据金额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上至二十万以下的,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同时将《村级重大事项审批表》上报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主管领导进行审批,通过后再完成上述手续后方可入账

  (三)单项或单张支出票据金额在二十万以上(含二十万)至五十万的,先提请镇党委会审核,经镇党委会议通过后,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同时完成上述手续后方可入账。

  (四)单项或单张支出票据金额在五十万以上(含五十万),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同时完成上述手续后,报县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备案后方可入账。

  各村用车工、人工发票一定要后附明细,具体时间、地点一定准确,精确到具体位置,不能含糊其辞或者大致方位。负责监工统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手工填写每日用工明细表,并在明细上签字由村文书填写用工明细汇总表,报账时发票应同时后附汇总表、明细表。需要村委会提交验收表的,验收表上应有村书记、监委会主任社主任、村民代表等签字验收,验收人员不少于5人。零散车工、人工用1人代开发票的,后附明细应有雇佣车工、人工本人签字,镇农经站将根据汇总表金额进行逐人打款。

  第  村级开支票据必须手续齐备:有经办人签字,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包村领导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章,报镇农村经济管理站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报镇主管领导签批,以上手续完备后,报帐员报镇农村经济管理站报帐。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不予报帐核销。

  第十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三委研究同意,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并报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方可举债。

  第十  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可“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经批准制订还款计划后分期分批偿还(缴纳)或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三章  固定资产、物资与投资管理

  第十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三委或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讨论决定,符合产权交易要求的必须通过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报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备案。合同履行后要及时收回承包款、租金或价款入账。使用村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经营,须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性后,经村三委会议研究并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后,报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  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通过,由有资质第三方出具工程预算报告,村委会提交村级重大事项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后,达到省产权交易平台要求的必须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报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备案。工程施工完工后,由有资质第三方公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经村验收组验收合格后,镇农村经济管理站按报帐程序结算工程款。

  第十六条  村集体机动地发包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确定发包价格后提交村级重大事项申请,经镇政府审批后通过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发包,将发包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好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销支出费用票据除补偿款、工资表、慰问等特殊情况外,其他支出票据必须使用正式发票进行报账,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由村报账员认真做好发票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核销等项工作。

  第五章  村财开支管理

  第十  根据《通榆县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村干部基本工资由兴隆山农村经济管理站统一核发村干部绩效工资根据镇党委政府对各村年终考核分数确定具体绩效工资金额

  第十  会议费及招待费管理

  1、村集体召开的干部工作会议,一律不得报销会议费交通费,不得擅自发放误工补贴等费用

  2、严格实行零接待制度,取消村集体招待费开支,下乡干部到村工作不得在村里就餐(因条件限制,需在村里就餐的,由个人承担费用),村组干部在本地议事和工作等,不得从村集体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  出差费报销标准

  1、村干部到镇开会、办公、办事往返交通费村集体不予报销

  2、村干部到镇以外地方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购买交通、通讯工具的规定

  1、不准用公款购买轿车、移动电话等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购买服务型车辆的(如购买消防车等),应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程序,村委会提交村级申请,经镇党委政府审批后,通过省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2、村级购置电脑等办公设备,不得以任何名义购置之后挪为私用占为己有

  3、村干部不得与村电话并机。

  4、村干部个人交通、通讯工具所产生的维修费、油费通讯费等所有费用一律村干部自行负责,不得用公款进行报销

  违反上述规定者,除责成退款外,视其情节,按有关法规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财会人员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  村集体应当配备报账员(一般由村文书兼任),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和其近亲属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村集体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  村集体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三委集体研究决定,经镇党委政府同意后,报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备案。报账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核实后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小组成员。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原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  村集体组织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2、参加财会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3、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4、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十  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监督委员会监督。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由离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构成。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保持一致。村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2、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3、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4、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村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  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通过村务公开榜进行公示。每季度末将各项收入、支出及其他经济内容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公示后应拍照存档。

  第二十  健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村集体要主动接受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村三委任期届满时,要坚持先审计后选举。村三委因故离职或被撤职或辞职时,也要进行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给纪检等有关部门。

  第七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二十  村级财务报表分为月份、季度和年报,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定期提供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  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承包合同(协议),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三十  村集体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三十一条  村民到镇农经站查阅本村传票、档案等需要1-2名村干部在场,并在档案查阅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制度自二○二三月一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符或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  本制度由兴隆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通榆县兴隆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