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安排和配备情况;
(二)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和更新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及设施建设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举报、投诉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三、考核方法
采取自查自评、网上监测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
(一)自查自评。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并于2011年1月30日前报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二)网上监测。运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即时监测系统,对各市(州)政府、省直各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情况进行实时、动态、在线的监测评估,对县(市、区)政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
(三)年终考评。对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由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对省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与省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工作同时进行。
四、考核结果
省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对考核分数进行汇总,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根据最后得分按市州、省政府工作部门分别排出名次并划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考核对象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要以考核为契机,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市州政府应参照本《通知》制定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区域内县(市、区)政府和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附件: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指标体系
2010年3月31日
注: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扣减5~10分:1.自查报告所述内容不客观,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2.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市(州)没有建立公众政府信息查阅点;4.市(州)所属县(市)未实现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发布;5.发生泄密情况并被查实;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败诉;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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