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办公室内部会议和办公室全体会议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讨论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提出贯彻落实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决定的具体意见;
(三)讨论落实县长、副县长部署的有关工作;
(四)研究需要统筹协调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决定办公室工作中的人事调配、财务收支、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内部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各科(室)科长(主任)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近期县政府工作,讨论、研究、安排布置办公室及各科(室)的重点工作;
(三)讨论通过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办公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近期县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工作,讨论、研究、安排布置办公室及各科(室)的重点工作;
(三)商议决定办公室工作及涉及机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和办公室建设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 上述会议公开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