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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通榆县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县行政决策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参与政府行政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政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 原则,由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起草单位负责开展决策预公开相关工作。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行政机关将行政决策草案及政策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正式出台文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二章  预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结合我县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制度:

  (一)涉及我县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

  (四)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五)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六条 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组织听证座谈、实地调查、咨询协商等方式向特定范围人员预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四)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等。采用听证座谈、实地调查、咨询协商等方式进行政策预公开的,一般是当场反馈意见建议,当场梳理汇总。向社会公众预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从发布预公开决定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30日,特殊情况不少于7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该重大行政决策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该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