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2-2576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标      题: 通榆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试点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12〕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2-25762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标      题: 通榆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试点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12〕3号 发布日期: 2012年02月13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

试点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2〕3号

  

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通榆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试点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营养餐试点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指导各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试点工程的各项工作,切实改善全县农村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程的所有农村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餐工程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成立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餐工程的实施。成员单位由教育、财政、食品安全委员会、宣传、发改、监察、农业、卫生、审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负责营养餐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营养餐工程实施主体为县政府。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县政府、各部门、学校和相关企业之间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餐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学生营养餐工程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

  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实行校长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切实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

  (二)县财政局负责营养餐工程专项经费的落实,加强资金监管。

  (三)县发改局负责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研究制定学生营养餐工程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

  (四)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做好价格监测和检查,在食品价格上涨时,优先将价调基金用于学生营养餐工程。

  (五)政府督查室要把学生营养餐工程列入县政府重大事项开展督查,跟踪问效。

  (六)县人社局负责将学生营养餐工程列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工作力度。

  (七)农业和畜牧局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监测,防止不合格奶类、禽蛋等流入学生餐桌。

  (八)县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监管。

  (九)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供应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十)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情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

  (十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做好学校食堂及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十二)县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营养餐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学生营养餐工程的实施公开、透明。

  (十三)各乡镇(场)要落实义务教育职责,加强资金和物质投入,加强控制学生流失工作,改善当地交通、安全及办学条件,切实提高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十四)县食品安全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学生营养餐监管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并把学生营养餐列入食品安全考核范围。

  第七条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团体,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在县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程,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立足我县实际,按照卫生、营养、可口的标准,确定营养餐工程实施的具体模式。

  (一)供餐形式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全县31所农村学校的学生营养餐统一采取课间加餐的形式,通过学校食堂或伙房简单加工,每天上午第三节课课前十分钟配发到班级给学生食用。

  (二)供餐食品

  营养餐工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组织,卫生、财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全程参与,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从正规生产厂家中进行公开招标,至少确定2个厂家或供应商负责提供食品原材料。根据学校位置与行程路线确定负责提供食品的厂家或供应商(在出现食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可相互调配),供应商与学校每学期开学前签订一次合同,并将供应商名单送工商部门备案。

  厂家或供应商每日提供的营养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及食品原料新鲜洁净。每日提供的食品要留样48小时,按照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由县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由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结合的方式组织抽样检测。

  食品原材料由供应商统一配送至学校,村小或下伸点学校由乡镇中心校负责配送,每周按时发放两次。

  (三)供餐食谱

  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专业人员成立营养配餐专家组,结合学生生长发育、营养现况及需求,为学生合理制定出三套食谱:1、一袋牛奶、一个面包。2、一杯豆浆、一根火腿。3、一个鸡蛋、一个水果。相关学校结合本校实际,确定每日食谱,并每周通过网络报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根据学校上报的食谱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

  第九条 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学生营养改善状况调查,结合每年一次的学生体检,进行营养状况检测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并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电子档案,密切跟踪调查学生营养改善状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校管理人员、师生、家长和供餐从业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提高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相关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每周开一节健康课,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培训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一条 建设原材料基地。我县将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规划,为每所农村学校提供营养餐食用原材料生产用地。各学校根据营养餐内容合理运用土地生产水果、蔬菜、豆类等食用原材料,采取采购与自行生产相结合的方式,降低成本,更大的发挥营养餐专项资金作用。教育局要将各学校营养餐食用原材料基地建设与管理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严禁将食用原材料生产基地挪作他用。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改善学校食堂条件

  (一)目前我县农村学校现有食堂21个,尚有5所农村学校无食堂,5所农村学校食堂需改扩建。县政府将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统筹农村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等各种义务教育工程项目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于2012年完成所有农村学校食堂项目建设。落实资金筹措、管理、使用相关规定,财政、发改、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和落实力度,配齐配强相关设备设施,确保学生营养改善工程顺利实施。

  (二)10所农村学校食堂的修建、改扩建与21所农村学校食堂的维修、设备更新共需专项资金2304.21万元(另外每年需营养餐工作人员工资527万元)。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伙房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将食堂规范管理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二)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把其列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食堂经营服务工作。学校食堂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堂管理员。设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工会干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具体行使食堂的监督、检查等职能。

  (三)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仓库卫生管理、食品加工卫生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卫生检查及奖惩、除虫灭害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和紧急处置等制度,并上墙明示。

  第十四条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一)各乡镇要结合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教育、卫生、药品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卫生专家巡查学校,通过现场指导、讲座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并同时将食品原料供应商一并纳入培训计划。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包含卫生专业知识的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学校炊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食堂管理员不得兼饮食员、采购员。

  第十五条 加强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收入核算以自身的经营服务为依据,主要包括伙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小店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记入食堂收入。上级部门下达的学生伙食补助拨款,直接计入财政补助收入。

  (二)学校食堂支出核算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范围包括原材料、水电费、燃料费等。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三)学校食堂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四)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实施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每名学生每天发放价值3元钱的营养膳食,每学年补助200天,总计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做好营养餐工程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的统筹衔接工作。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一补”标准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营养餐工程专项资金与“一补”专项资金要按照各自的资金管理要求,分户运行,独立核算,严禁产生挤出效应,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县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学生营养餐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

  (一)要进一步加大资金和物质投入,对学生营养餐工程实施中出现的相关运力、人工费用等支出,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严禁挤占专项资金。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严禁克扣、截留和挪用营养餐资金。

  (二)进一步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对相关学校食堂实行成本核算。

  相关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营养餐资金管理要实行日清、月结制度,教育局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生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相关学校定期公布经费账目、营养食谱、用餐学生名单、食品数量和价格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县教育局要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组织相关学校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供餐学生人数进行严格管理。目前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总数共22986名,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要反映出所有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籍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家庭住址、监护人及联系电话,进行动态监控。对因转学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学籍变动,学校要立即修改信息并上报县教育局。

  (五)建立营养餐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对营养餐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每年都要将营养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审计重点。

  (六)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餐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餐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食品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条 食品采购

  (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营养餐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保证协议。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二)要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食品供应准入制度。凡进入营养餐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供应学校的食品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QS)。

  各学校要设立专门食品检验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能过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三)各学校要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登记制度。

  (四)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律取消其供货资格。

  (五)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产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存放管理。各学校要建立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食品在校储存期间,要按照食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安全管理;要严防食品在储存期间发生霉变、腐烂和生虫不洁等现象;对过期食品和霉变食品要按规定及时处理,严禁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食品流向学校食堂和学生餐桌。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针对原料供应、加工操作、包装贮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检查等各个环节,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要定期对纳入营养餐的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企业和供应商依法进行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明确专人负责,加大抽检频次,及时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重点督查、定期巡查、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四)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厂家的确定是否经过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五)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六)对食品及食用原材料供应企业、农产品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七)营养餐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八)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到学校,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全过程介入,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把计划实施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督导;对供餐模式的选择、国家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存在提高标准收费、原材料供应商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计划实施情况向人大、政协报告,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二)发动社会监督。及时将我县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试点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等组成的营养改善计划监督委员会,加强对食谱制定、账目公开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重视舆论监督。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及时改进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张贴宣传标语、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准确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营养餐工程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乡镇、各部门及各学校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按期完成任务、服务质量好、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各乡镇、学校要定期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县政府要主动将营养餐工程实施情况向县人大、政协报告,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处理与责任追究

  对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故拒拨、滞拨专项资金;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管理措施不落实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3.学校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4.对学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6.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7.发生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8.拒绝、阻碍、拖延接受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对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0.未按规定完成县政府、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11.有其他违反食品监管规定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1.贪污、挪用、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

  2.扰乱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秩序,妨碍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履行职责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3.危害学校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秩序,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危及食品安全生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

  4.履行监管职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应对职责不到位,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

  (三)从事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于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未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取消与学校商品交易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业主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营养餐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县营养餐工程小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本级营养餐工程小组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监察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