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通榆县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通榆县地名公共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全县经济建设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方针、法规、政策、标准和制度等文件和条例精神,推动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实现地名公共服务与管理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体现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突出公益、专业导向、分类指导和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以城镇化推动建制镇地名规划建设,不断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坚固国家利益和方便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全县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标准化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地名规范
第一条 制定适合地名公共服务示范建设活动方案,出台新《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地名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 建立地名管理领导组织和地名管理工作机构,成立县乡两级地名管理领导组织;恢复地名委员会职能和设立区划地名科室,配备区划地名管理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购置必要的专业工作设备。
第三条 将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标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审批各类地名并对地名命名更名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听证制度。对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程序以如下方法进行。
(一)确定地名命名更名范围。对没有名称或者新出现的地理实体以及需要更改名称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
地名更名要更改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和地名标准化要求的地理实体等名称。
(二)地名命名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2.体现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3.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三)地名命名、更名申报。
1.需要组织更名论证的地名范围:在国内、省内、市内和县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列入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的;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或公众争议较大的地名。
2.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材料:
(1)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2)命名、更名的原因;
(3)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4)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地名命名、更名论证。
1、组建专家组;
2、论证实地调研;
3、论证会议审查;
4、论证意见征求;
5、论证材料提交。
(五)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六)地名命名、更名公示。
健全新生地名和建筑物名称的审核登记管理机制。对设置的地名标志、出版各类地名图集、输入触摸屏的地名和各类出版物的地名对照检查,推广使用标准地名,不规范地名及时做到标准化处理,并及时查处地名违法行为,全面净化各类地名环境。确定新地名以政府文件下发为准。
第四条 认真做好区域内地名文化保护与管理工作。
(一)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工作,认真做好地名文化遗产的鉴定、保护和传承工作。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古城、古县、古镇、古村落地名、金文地名、各少数民族语系地名、著名自然实体地名和近代重要地名文化遗产的认定、申报和保护。
(二)建立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制定地名文化建设和遗产保护办法。建立地名文化建设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协调机制和保障机制。
(三)做好地名遗产保护的申报,对当地知名度高、底蕴深厚地名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和保存现状的调整研究、挖掘、整理,要建立本县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对有历史价值的老地名列入“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编纂本地历史地名故事丛书、地名志丛书、标准地名图集等。
完善各类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确定有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为重点地名,有少数民族语系类别的地名为特殊性地名。分别建档立卷并录入地名数据库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地名档案保密制度,设有专人、专室、专柜、专盒和和专用微机管理,做到地名档案资料规范、标准、科学化,确保地名资料不失秘,
第三章 地名设标
第六条 落实和保障地名管理经费。
(一)县财政局要将地名设标经费和管理经费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政府要鼓励各部门采取招商等各种有效办法设置地名标志。
(二)对新规划建设的楼栋牌、单元牌和小区标牌以原有地名标志的费用由开发商负责,规划建设部门督办,对开发商不承担原有地名标牌安装等费用,可根据地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论处。部门设置的各类地名标志费用,由设置单位负责和管理。
第七条 地名设标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一)地名标志设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 17733-2008)制作安装,国家标准地名标志包括政区、村屯、城镇街路(胡同)和门楼牌。制定县城区门楼牌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和门楼牌量化技术操作办法。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制作、安装并精心组织协调管理。对其他各职能部门所设置的地名标志,要依据国家标准制作与设置。
(二)成立县乡两级地名设标领导组织,协调移动通讯、交通等部门,设置道路等地名标牌。在辖区内设有符合规范标准、足够数量、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完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设置,达到地名标志设置的质量标准和覆盖率要求,保障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导向系统。
第八条 建立地名标志常态管理机制。
(一)制定本县地名标志管理工作责任制,将域内设置的各类地名标志填表、注册登记,并录入微机管理,建立地名标志管理数据库和门楼牌管理系统。编印出版门楼牌编码手册、绘制城区门楼牌编码图、村屯标志和城区街路标志责任管理位置图,达到适用于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现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同步。
(二)实行村屯标、街路标和界线界桩标志(简称“三标”)合并管理。由民政局对乡镇-村委会-直接管护人,做到上下层层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确定责任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城镇社区、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责任管理机制,乡镇实行考核评优挂钩,对责任人实行奖罚挂钩。认真落实“五定”办法,即:定标、定人、定时、定岗、定检。
定标—确定“三标”管护数量和位置;
定人—确定“三标”直接管护人员;
定岗—确定严格执行“三标”管护合同书;
定时—确定“三标”直接管护人员定期到三标处现场勘察;
定检—由乡镇政府按季度检查,每年由县地名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按时抽检。
(三) 设置的城区门楼牌、街路标志,分别由社区按网格划分管理和城管部门直接责任管理,向社会居民用户等发放《吉林省地名使用证明》。建立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常态管理机制,并纳入城镇基础设施管理,做到与城区规划建设同步,确保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功能和作用。
第四章 地名规划
第九条 对地名的原则和形成后的审批
(一)地名规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地名规划编制是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各类地名,满足城乡发展的需要。根据规划区域性质、特点,与各镇总体规划相适应,在体现历史、自然、社会特征,突出地方特色的同时,以地名标准化与原有地名相协调,达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需要和具有超前性。对拟定使用的名称要征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群众的意见。在地名规划编制设计的表格中体现地名所在方位、名称的由来、沿革,注明行政区划代码和类目代码等要素。
(二)开展地名规划工作的编制程序。确定规划编制任务,制订项目计划书,研究关于地名规划方面的政策法规。全面评估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及政府行为等方面对地名法规产生的影响。
(三)收集资料和对地名调查。收集原有地名、暂用地名、尚无地名的情况及分布资料,了解当地的历史、风俗、传统、人口、民族、文化、地形、水系等人文特点和自然特征及其它相关情况。实地考察地名规划区建设和规划格局,认真了解与地名规划区有关的整体情况,对关键性不清的地名重点调查,确定地名规划工作思路、技术路线和总体目标。
(四)认定规划区暂用地名和原有地名。对暂用名称、原有名称的沿用问题,提出系统多元和有序的地名命名方案。按层次区分为城镇或建制镇政府驻地地名规划。
(五)地名规划草案形成后,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对最终产生的结果,要形成较规范的文本,文本主要内容包括地名规划区域概述和规划区的历史、地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地名规划的目的阐述、主要过程、规划板块、主题说明和地名规划情况及命名说明。图件和附件包括地名规划区域图,地名现状位置图,可根据区域和范围确定比例尺,要设计和形成规划地名一览表和附件中其他辅助资料等。
(六)开展得名规划评审。地名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民政部门组织专家组人员评审,采用会议审查方式。地名规划成果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并对评审意见形成文字性结论。要及时组建地名规划评审的专家组,评审人员应由城市规划、地名、历史、地理、语言专家、管理官员及相关部门管理官员等组成,当地群众代表可列席地名规划评审会议。地名规划评审的重点体现规划原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目标体现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行性;内容的合理性;地名规划文本、图件、附表和附件的规范性;地名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七)地名规划审批。对地名规划的成果经规划评审通过,按照地名管理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以文件下发公布执行。
(八)关于地名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县情的地名修编,在较大范围发生变化时,按照地名规划的编制具体要求,提出具体修编方案。
按年度完成县政府驻地和其它建制镇地名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地名规划编制与设计管理水平。要实现地名规划管理与各镇总体规划建设同步。以城镇地名规划模式开展建制镇地名规划工作,采取外业实地勘察测量的办法,确定政区实际地名规划区域范围、地名总体设计和对地名要素的具体要求。认真完成和制定短期和中长期地名规划,做到地名规划编制系统规范、雅俗共赏,使要素名称或音、形、义方面的术语和定义能通俗易懂、易记,符合法规和标准化要求。根据规划建设部门中长期规划,制定(3-5年)、(5-10年)、(10-20年)地名规划,对不同时期的地名规划编制详细做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规划图、规划设计书,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各相关部门和专家组评审,形成较规范文本,以政府文件发布实施。
第十条 建立地名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将地名规划方案落到实处。由县地名委员会组织各相关部门,结合全县地名规划工作实际情况制定通榆县地名规划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民政、城建、规划、发改委、交通、国土、水利、旅游、文化等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全面实现地名规划与各镇规划建设同步。
第十一条 制定本县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地名命名要体现当地地名文化特点,建立历史地名档案和数据库,对重要历史遗产地名设立文化碑。
第五章 数字地名
第十二条 全面完善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功能的数据库建设。通过地名普查、补查,建立起信息齐全、内容丰富、符合标准化要求、现势性强的地名数据库,以满足开展地名、行政区划、界线管理和地名信息化服务与管理需要。
第十三条 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地名数据库管理细则》为依据,制定本县地名管理保密制度。
(一)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要以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技术为基础,对地名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等数据要采集、录入、存储、处理、分析、应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数据库的形成。
(二)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采集、审核、录入数据库;
2.更新、补充、修改数据库;
3.按时限报送数据;
4.定期进行数据备份;
5.硬件设备配置及管理维护;
6.软件的运行及维护;
7.数据的管理和应用‘
8.安全保密管理。认真执行吉林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标准和落实具体工作职责。
建立地名数据库实行动态和常态管理机制,将各类地名信息上传《吉林区划地名网》,在数据库内涵发生变化时,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更新地名数据库,做到定期上报机制。民政部门牵头倡导各部门建全地名信息数据库共建共享机制,加强使用标准地名的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采集、录入、修改和动态管理地名数据库各项措施,配齐地名专用数据库保密电脑等必要设备,确保本级地名和行政区划地名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保证其健康运行。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地名信息化服务。依托地名数据库及时向社会提供准确地名信息,建立地名信息交换服务机制,实现共建共享,多渠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及时更新区划地名网站内容,不断丰富服务信息,因地制宜开通地名服务热线,通过触摸屏、电子地图和网上标注等形式开展信息化服务,不断扩大地名公共服务领域。
(一)以地名网站作交流(宣传、交流地名信息和查询便民服务);
(二)以地名光盘做记载(绘制的各类图集、展示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全部过程);
(三)以地名触摸屏为龙头(让社会公众及时获取标准地名信息);
(四)以LED电子显示屏为宣传屏障(登录有历史文化内涵重点地名和特殊性地名);
(五)开通地名热线(问路电话、短信)等为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化服务,采取各种宣传方式使用标准地名的有效办法,扩大各类地名的知晓面,使社会公众能快捷、及时获取准确地名信息,不断提高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示范建设标准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