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5〕43号
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通榆县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31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白政办函〔2014〕48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污染,削减氮氧化物排放,改善我县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施有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逐步淘汰老旧机动车辆,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体系。
二、工作目标
县政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县运输管理所等部门,组织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借助新闻媒体的大力配合、协作,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力争通过3个月的专项整治,明显遏制通榆县城区机动车冒黑烟现象,并逐步建立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工作长效机制,改善通榆县城居住、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和品位,为“建设生态经济城市”奠定基础。
三、整治区域和对象
整治区域为开通镇建成区范围,整治对象为整治区域内行驶的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重点是公交车、营运客车、出租汽车、工程运输车、厢式小货车、环卫车及未按规定报废的机动车等。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7月8日至7月12日)
县环境保护局、公安交警大队、运输管理所联合召开联席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印公告,大力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特别是冒黑烟现象整治工作的认识和参与监督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对所属车辆进行全面排查,自查自纠,对尾气排放严重超标的车辆停止上路行驶并及时进行整改,着重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强化驾驶员的环保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9月19日)
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运输管理所按整治职责及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新闻媒体主动跟进,共同推进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30日)
联合执法部门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探讨建立治理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工作长效机制,使治理工作成为常态,基本杜绝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冒黑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净化环境空气质量。
五、职责和任务
(一)县环保局:负责监管机动车环检机构对机动车尾气进行规范检测,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对尾气排放未达标的机动车督促整改和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联合开展定点监测和路面抽查工作。
(二)县公安交警大队:配合环保部门对上路行驶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指挥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机动车停靠;对抽检超过排气污染标准的机动车责令其不得上路行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年检;负责强制淘汰报废车辆;负责督查各类机动车按要求参加年检,对尾气排放未达标的机动车,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县运输管理所:配合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排气污染抽检;督促各运输企业对所属营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对尾气排放严重超标(有明显的有色污染气体排放现象)的营运车辆禁止运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整治措施
(一)发布通告。通过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关于通榆县城区机动车尾气排放严重超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禁止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开通镇城区上路行驶。
(二)落实企业、单位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运输企业要认真履行尾气排放严重超标(冒黑烟)机动车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此次整治活动的各项工作,确保机动车自查率达100%。在自查自纠阶段,各运输企业、单位要组织本企业、单位尾气排放疑似超标的车辆到机动车环保检测线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对不合格的车辆进行维修。在集中整治阶段,科学安排行驶于整治区域内的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同时,各相关企业要及时做好车辆更新换代及车辆购置选型。
(三)严把机动车年检关。在机动车年检时,对未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机动车,县公安交警大队不予签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对经营性客货车辆,县运管所不予《道路运输证》年检。
(四)严把机动车进城关。对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客车、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未取得《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证》的机动车,禁止在整治区域内行驶。
(五)实行定点监测和路面抽查相结合。从2015年7月8日开始,县环保局、公安交警大队、运管所联合行动,采取定点监测与路边抽测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对明显可见排放污染物的车辆进行专项整治。
1.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运输管理所对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营运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停放地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检查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2.县环境保护局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指挥排气污染,疑似超标的机动车停靠,环境保护局负责现场检验。
3.排气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好明示抽测结果,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不得收取费用。
4.经排气监督抽测,机动车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由县环保局扣留环保标志,县公安交警大队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属营运车辆的由县运管所暂扣“道路运输证”。由环境保护局下达《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收到《机动车排气污染复检通知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复检时申请环保执法人员现场监督。
5.机动车逾期未维修或者复检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其环保标志予以注销。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仍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成立通榆县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杨晓峰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邓利辉 县委常委、副县长
楚国君 县公安局局长
成 员:赵铁桩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范荣辉 县交通局局长
孙国军 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杜 彪 县运输管理所所长
吴 珍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主任由赵铁桩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机动车尾气排放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检查、协调、调度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