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
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7〕114号
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通榆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开展社会保险
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从根本上解决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发展,依据《吉林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方案》,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县政府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合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协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检察院、法院、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软环境办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共同推动社保基金征缴全面稽核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三)依法稽核。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按照本方案及中介机构行为规范,严守工作纪律,保证稽核行为合法合规,就稽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委托方负责,做到程序合法、方式合法、处理合法、结果合法。
(四)被稽核单位及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选派专人负责,及时调度相关人员,及时提供资料等,规范参保行为、履行参保义务、执行稽核结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参保单位开展稽核专项行动,增强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缴费基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核定工作,强化数据核查对比,重点解决参保人员范围不全、缴费基数不实以及少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并加大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夯实参保基数,解决基金征缴存量问题,提升基金支付能力,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三、工作依据
(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费;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规章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 第16号)。
2.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严肃处理。
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三)政策依据
1.《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2.《社会保险征缴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32622-2016)。
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4号)。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00〕27号)。
6.《关于加强与税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社保联〔2015〕2号)。
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吉林省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8号)。
8.《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84号)。
9.《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3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社保监字〔2017〕1号)。
1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四、工作任务
专项行动采取实地稽核方式进行,重点稽核2014至2016年度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存在应参未参,应缴未缴等问题。实地稽核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户数、人数要达到100%,实现全覆盖。对以前年度稽核核增的社会保险费要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缴。主要稽核:
(一)用人单位的参保人数。核实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查找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和“应保未保”问题。
(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出总额。查阅用人单位劳动工资台账、劳动工资报表、财务账等反映工资支出的资料。
(三)单位职工的个人收入。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并与财务会计凭证中的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进行核对。
五、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10月10日—10月20日)。
做好启动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本次稽核专项行动,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7年10月21日—2018年3月31日)。
1.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上报省社保局。
2.按照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要求,在中介机构资格库中通过招标确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
3.按照要求建立稽核工作台账,按月将稽核户数、人数、核增缴费基数金额和补缴金额等情况上报到县政府和省社保局。
(三)总结阶段(2018年4月1日—4月30日)。
县社保局要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照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评估验收和总结。要形成评估验收报告,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完善工作机制。同时,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效作出评估。对弄虚作假、稽核不到位、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机构取消其入围资格。
六、工作机制
(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强化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海东担任副组长,县软环境办、宣传部、法院、检察院、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台、国税局、地税局、社保局、医保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王海东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郭文利 县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县委县政府督查指挥中心副主任
县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主任
姚 斌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建平 县法院院长
冉志远 县检察院检察长
曾宪东 县财政局局长
陈鹏举 县人社局局长
卢成林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汤 文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孙智伟 县国税局局长
王 坚 县地税局局长
黄信文 县社保局局长
孟 岩 县医保中心主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社保局黄信文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部门联动工作程序和职责,联络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统一调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工作并定期督查,形成工作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配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在文件下发当日将专职负责人员名单上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员: 社保局安雪、袁阳
联系电话:0436-4295011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社会保险稽核专项行动的领导和统筹部署,财政局负责提供经费保障;检察院、法院负责法律诉讼;宣传部负责社会舆论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用人单位相关信息协助开展信息比对;广播电视台负责宣传;软环境办负责协调用人单位涉软工作;医保中心要协同社保局开展相关工作;社保局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实时了解稽核动态;人社局要强化执法力度,对恶意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要重点监察。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结果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三)建立县社保局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工作机制。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采购等方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稽核工作。中介机构在工作中要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个险种的缴费基数进行一次性稽核,做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稽核全覆盖。
县社保局作为开展专项行动的稽核主体要加强组织协调,督导落实工作,要采取以中介机构稽核为主、自主稽核与中介机构稽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稽核人员重点负责督导和抽查。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依托全民参保登记机制、社会保险与税务部门扩面征缴联动机制,实现全县各相关部门间信息数据动态交换共享,建立稽核数据信息动态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提高数据质量、使用效率及安全性,实现用人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信息数据持续更新。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推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重要基础。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坚决纠正瞒报、漏报和少报行为,督促约束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参保缴费,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核尽核,应收尽收。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常态化工作机制,每年视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密切协同,定期交流情况,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确保专项行动经费按时落实到位。
(二)健全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将稽核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纳入当地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诚信约谈,并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对其加收滞纳金,县社保局将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报请人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进行媒体曝光。各相关部门要实行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对失信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限制或禁止其注册新公司、获取从业任职资格、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乘坐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努力营造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依法缴费”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