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禁牧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0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通榆县关于禁牧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07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牧实施办法(试行)
为恢复、培育和保护草原、芦苇、森林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落实“根本在生态”指导思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禁牧范围
县内所有草原、芦苇和林地。
二、禁牧时间
1、每年4月10日至6月15日,草原、芦苇、林地全部实施季节性禁牧;
2、工程围栏内的草原、芦苇实施全年禁牧;
3、8年生以下幼林地实施全年禁牧;
4、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及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实行全年禁牧。
三、禁牧对象
1、县境内放牧的所有家畜;
2、山羊全年禁牧。
四、禁牧执法管理
1、草原禁牧管理。县里成立草原监理中心,派驻各乡镇场的草原监理工作人员对禁牧工作进行管理。对禁牧执法人员实行牧业局和所在乡镇场双重管理。
2、芦苇禁牧管理。由县芦苇总站统一进行执法和管理。
3、林地禁牧管理。由县林业稽查大队,各国营林场公益林管护办公室(林政组)、乡镇林业站进行执法和管理。
4、草原、芦苇、林业执法人员要协调工作,互相配合实施禁牧工作。
五、乡镇场和禁牧执法人员的责任
禁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禁牧期间由乡镇场统一安排部署本辖区的禁牧工作,牧业、芦苇、林业等部门要积极搞好配合和业务指导。禁牧执法人员要坚决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和县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必须经常巡查辖区内的草原、芦苇及林地,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处理违禁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公开处理。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乡镇场要发动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加强监督和管护,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罚没程序及罚没款的使用和管理
各乡镇场及各相关部门在禁牧工作中,必须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没。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禁牧的罚没款由派驻的各乡镇场草原监理执法人员上缴县财政专户,县财政按30%分成,余下的70%返还到乡镇场和县草原监理中心,并按6:4比例分成(乡镇场分6成,县草原监理中心分4成)。执法人员经费开支由乡镇场统一安排。县草原监理中心分成的罚没款用于业务经费开支。
2、严格执行《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苇政人员进行执法罚没,罚没款和票据上缴到县财政专户,按规定比例返还后,用于经费开支。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由林业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罚没,罚没款和票据上缴到县财政专户,按规定比例返还后,用于经费开支。
七、罚没办法及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禁牧畜施行罚款,罚款标准为大牲畜每头(匹)50元、小牲畜每只10元。
八、票据使用及管理
各乡镇、财政、牧业、芦苇、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票据的使用和管理。罚没票据由牧业、芦苇、林业部门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要统一到县财政局领取。执法人员在管理使用当中,不得使用其它任何票据或打“白条”。票据使用完毕后,将票根和罚没款一同上缴县财政。
九、对草原执法人员的要求
1、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坚决杜绝欺上瞒下、玩忽职守,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其工作责任。
2、执法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才能进行执法。
3、不使用财政罚没票据进行罚款或罚没款不开票据,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或调离执法队伍,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十、关于举报案件的处理
1、草原禁牧出现举报案件,由县草原执法大队直接查处。
2、林地禁牧出现举报案件,由县林业稽查大队直接查处。
3、芦苇禁牧出现举报案件,由苇政执法人员查处。
十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县禁牧工作,监督检查禁牧落实情况,研究和处理禁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场主要领导为本乡镇场实施禁牧的第一责任人,安排部署好本乡镇场的禁牧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