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人民政府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通榆县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07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人民政府
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快品种更新换代步伐,提高种子质量,保证农民用上优质、专用、高效的农作物新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引进和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农业局为全县农作物种子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种子管理站负责全县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品种管理
第四条 玉米、大豆、高粱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制度。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准在我县经营、推广和发布广告。
蓖麻、葵花、绿豆等农作物种子在我县实行品种登记制度。除吉林省评审会已登记的品种,其他所有在我县经营的蓖麻、葵花、绿豆等农作物品种经营前必须向种子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新品种应在我县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由引种者完成,由农业部门组成专家组对试验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具备条件的品种予以登记,没有达到条件的不予登记。登记未通过的品种,不准在我县经营、推广和发布广告。
经营、推广未通过审定的品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种子经营者停止经营、推广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通过审定或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严重退化的,将强制退出我县种子市场,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六条 玉米、大豆、高粱等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办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蓖麻、葵花、绿豆等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备案制度。在我县生产蓖麻、葵花、绿豆等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前应将生产品种的原种来源、面积、产量等资料报县种子管理站登记备案。
第七条 生产商品种子应执行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种子管理部门和植物检疫部门对种子生产实行全程监控。在种子生产过程中被确认为假劣的,可根据生产时期责令改种、毁种、铲除或者监督转商。
第八条 种子生产者应建立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保存期为三年。
第四章 种子经营
第九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办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无种子经营资质的各类协会、农产品购销企业从事种子订单活动的,种子管理部门将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严禁盗用、冒用、伪造他人企业包装、标签等物品包装种子;严禁有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超出繁种数量以粮代种包装种子,超出繁种数量包装的种子将按经营假劣种子处罚。
第十一条 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应当经县种子管理部门审查。新闻媒体应凭种子管理部门签发的广告批准文号办理广告播发。
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贮藏、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县种子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销售商品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制作标签,并建立经营档案。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保存种子销售后的两年。
第十四条 种子经营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在我县从事种子经营的业户,在经营前应向种子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如发生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种子管理部门可以用质量保证金赔付给农民和抵交罚款;年终如种子质量不发生问题,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经营者。
质量保证金标准: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户交5万元;注册资本100-500万元的企业每户交3万元;委托代销业户每户交1万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