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榆县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
测算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政发〔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城乡贫困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城乡贫困
家庭收入评估测算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科学测算和准确掌握城乡贫困家庭收入状况,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吉民发〔201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第三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一)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二)阶段性在外地务工人员,存在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成员,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现役义务兵,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强戒所内服刑、强戒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满释放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
第四条 评估测算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应当以户为单位,采取简单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测算。
(一)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具体测算。
1.资产受益收入:门面生意收入,以实际收入计算,自报收入与实际不符的,根据地段和生意状况测算;摊位生意收入,以实际收入计算,自报收入与实际不符的,根据地段和生意状况测算;门面出租收入,在县城区域内固定门面,根据地段测算;住宅楼出租收入按地段测算;平房出租收入按地段测算。
2.城市居民务工人员的收入测算。
务工人员按用工单位(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也可以按缴纳社保统筹确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无法证明的,按行业标准评估计算。
第六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测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项目:
1.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即农村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
2.村居民工资性收入。
(1)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通过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工资、薪金等。
(2)农村居民家庭成员的离退休金、养老金、补偿金及各种保险金、工资性奖金等收入;
(3)务工获得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务活动所得的收入。
3.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收入,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红利和彩票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财产收入。
4.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即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无须付出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收入。包括亲友馈赠、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5.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具体测算。
1.地转包收入和退耕还林收入、草原、水面经营和出租收入、直补收入。
2.食种植收入,按种植种类、产量、价格评估计算。
3.村居民养殖业经营收入,按养殖种类评估计算。
4.村居民从事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的经营收入,从事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的收入,按实际评估计算。
5.村务工人员的收入测算。
务工人员按用工单位(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算,也可以按缴纳社保统筹确定的工资标准计算;无法证明的,按行业标准评估计算。
第七条 城乡居民赡养费收入计算和测算。
(一)有法院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二)无文书约定的,赡养费按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200%低保标准以上部分的20%计算,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按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确定。
具体公式为:赡养费收入=(赡养义务人年收入-低保标准×200%)×20%÷被赡养人数。
(三)因申请家庭特殊原因,无法核实其赡养费用的,可根据本地实际,评估赡养费用。一般城乡家庭的每个赡养义务人给予每个被赡养家庭的赡养费按不低于600元/年进行评估。
(四)法定赡养义务人患重特大疾病、严重残疾,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指重病、重残低保特困家庭),可不计算赡养费。
第八条 城乡居民扶(抚)养费的计算。
(一)居民扶(抚)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0%计算,但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入的50%。计算公式为:
扶(抚)养费收入=扶(抚)养人年收入×20%。
(三)因申请家庭特殊原因,无法核实其扶(抚)养费用的,可评估扶(抚)养费用。
(四)法定扶(抚)养义务人患重特大疾病、严重残疾(1、2级),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指重病、重残低保特困家庭),可不计算扶(抚)养费。
第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八)住房公积金、退职精减生活费、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九)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
(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十一)民政部门研究认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城市居民测算家庭收入时,应按照测算前6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农村居民测算家庭收入时,应按照测算前1年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的测算标准将随着物价、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由相关部门制定每年的各类、各行业收入测算参考标准。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调查方法:
(一)申报法。由申请人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
(二)入户调查法。深入到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法。通过走访村屯干部和周围邻居,了解申请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求证法。对不便走访的单位或人员和人户分离的申请对象,通过发信函的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比较法。通过把低保申请家庭与实际生活情况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家庭相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真实情况。
(六)评估法。因申请家庭特殊原因,无法核实其家庭实际收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其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予保障: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经核实其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1.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2.请低保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非拆迁原因,兴建或购买非居住类房屋的;购买商品房或购买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住房的;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3.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且群众意见较大的。
(二)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三)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的人员。
(四)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的。
(五)在享受低保期间有参与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六)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七)通过离婚方式、事实在一起生活,骗取低保待遇的。
(八)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予保障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