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06-0382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9月11日
标      题: 通榆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通榆县农田防护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和通榆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06-03821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9月11日
标      题: 通榆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通榆县农田防护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和通榆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6〕43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9月11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通榆县

  农田防护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

  管理办法和通榆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 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直有关部门:

  为合理采伐森林、林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大林木管护力度,促进我县生态环境改善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2006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通榆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通榆县农田防护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和《通榆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06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林木,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扩大森林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团体、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和林木的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采伐枯死木、风折木、病腐木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伐要求

  第三条 采伐森林、林木,必须由其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农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个人所有零星树木的,必须到乡镇林业站申请办理房前屋后采伐证明,由林业站负责采伐设计监伐、打号。

  架空电力线路下的树木采伐,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确需采伐的树木,由电力和林业

  部门共同确定采伐的地点、范围和林木株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果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四条 树木采挖、移栽,必须按照采伐审批程序,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挖,并在采伐许可证上标明“树木采挖”字样。

  第五条 凡有权属争议的林木,在争议未解决以前,禁止采伐。古树名木,禁止采伐和移栽。

  第三章 限额管理

  第六条 采伐森林、林木,实行面积、蓄积、材积三总量控制制度。

  第七条 采伐森林、林木,必须按规定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除更新改造经济林和采伐不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林木外。

  第八条 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县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县林业局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采伐计划,指标。按各乡镇资源状况以活立木蓄积多少分配采伐计划指标。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县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下发至各乡(镇、场)。申请采伐的宗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公顷。原则上自用材采伐株数不超过100株,出材不超过12立方米。

  第九条 经济林的更新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指标,实行面积总量控制。

  第四章 采伐审批

  第十条 申请采伐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并填写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成熟状况、面积、株数、蓄积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林木采伐申请书》。

  第十一条 采伐审批具体程序。一是按照农民所需木材轻重缓急的实际情况的,由村民委员会证实采伐林木用途。经当地党委研究决定,合理安排采伐指标。二是采伐林木株数50株以下,出材量10立方米以下,由林业站人员设计。采伐林木株数50株以上,出材量10立方米以上,由资源林政科组织业务人员设计。由设计人员、林业站长、乡镇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林业局资源林政科审批。经资源林政科长、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到计财科交纳育林基金,然后到资源林政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林业站专人管理。三是由林业站设专人负责采伐管理,并作到持证监采,监伐打检木号印。由资源林政科组织采伐验收。其他单位的采伐申请直接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人《林木采伐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后,要及时审查材料,凡未提交《林权证》、权属证明和未进行公示的采伐申请,不予受理。

  经审查,符合采伐更新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者按规定不应采伐的,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采伐森林、林木应当按照《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进行调查设计。根据各场圃采伐计划指标,由各场圃确定采伐地块、小班。资源林政科组织抽调各场圃具有设计资质的业务人员,统一进行调查设计。经场长、设计人员签字,资源林政科科长、主管局长同意,到计财科交纳育林基金,然后到资源林政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后一个月内,各场圃完成采伐自检。资源林政科组织本科室人员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四条 育林费征缴办法,国有林场育林金征缴按销售额21%提留,民营按集体林业的育林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征收。由林业站按调查设计出材量代收,办理林木采伐证后中,随同收据返回还林木采伐者。各林业站不准多收或搭车收费以免增加农民负担。林业局年终根据各乡镇实际采伐量按每立方米4元返还一部分育林基金。

  第十五条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商业性采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采伐的生态公益林,一律按程序申报。采伐后更新难度大易引起荒漠化地块,不宜审批。

  第五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审批采伐森林、林木,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并严格保管《林木采伐许可证》,确保不遗失。采伐证存根及其他申报材料及时立卷归档,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采伐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停止作业,交回《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申请延期采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后,经审查同意延期采伐的,延长期限不能超过第一次采伐期限。

  第十九条 凡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集体或个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采伐任务。采伐期间,由林业站负责现地监采,打号。国营场圃在领到采伐证后,由各场圃业务、林政人员负责监督采伐作业,打检木号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经常到现场进行监督,对于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的规定进行的采伐作业,依法收缴其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证件,依法追究刑事、行政、经济赔偿责任:

  (一)采伐证不是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套色印制的;

  (二)采伐证无管理机关、发证机关印章和专用发证名章的;

  (三)伪造、买卖、涂改的采伐证;

  (四)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跨小班或多地一证。

  第六章 采伐作业验收及森林更新

  第二十一条 采伐林木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采伐作业方式和采伐强度进行,采伐作业质量应当符合《森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的要求。采伐作业完成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30日内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采伐作业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不得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树种、面积、株数、期限完成更新任务。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发给下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盗伐、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一是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二是以乡(镇)、场为单位,上年度没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的,不予采伐。三是对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盗伐两起以上单位不予批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对当事人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林业站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审批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重大滥伐、盗伐案件追究工作人员责任,没造成损失,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 实行岗位责任追究制。对批准采伐的国家、集体、个人林木要从调查设计到采伐结束,实行场长、站长负责制和责任人(工作人员)追究制。不论是那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要追究场长、站长及责任人(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纪律处分的给党纪政纪处分、问题严重的按照法律、法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木材运输、销售过程中,发现未打检木号印,对采伐单位号锤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榆县农田防护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两个《决定》精神,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针对我县资源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和我县农田防护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的现状,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生态防护功能,促进我县百万亩稳产高产田建设以及促进我县生态县建设的战略高度出发,为加快我县林业、农业建设步伐,完善林业建设管理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农田防护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更新改造的意义和目的

  我县是国家“三北”防护林建设重点县份之一。较为完善的防护林体系,不仅是防风固沙、保土保肥、减灾增产的需要,也为促进农业生产和发展区域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更积累了大量的森林资源资产。由于我县防护林建设较早,品种单一,林龄过长,防护、生态、经济效益明显下降,已成为困扰林业和农业发展的瓶颈。更新的目的:一是科学合理的培育、经营农田防护林资源,在防护林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防护林的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二是拓宽森林资源发展空间,更好地发挥防护林的生态和经济效益,实现防护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三是研究探索防护林更新改造技术和措施,为建设高标准的林业防护体系提供管理和技术依据。四是摸索林木采伐、更新、保护与管理的新途径,建立适合市场经济和符合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快速发展这一特点的林也经营与管理的新机制。

  二、更新改造原则

  1.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开展此项工作。

  2.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要更新的农防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蓄积量较小,成过熟林和残次林较多,近期经济效益不明显。改造必须要从长远利益考虑,坚持生态优先。

  3.坚持目标唯一的原则。更新改造涉及残次农田防护林带、枯死树、低质低产林,并按照由易到难的顺序逐步推进。

  4.坚持多重效益兼顾的原则。更新改造工程中在林木充分发挥防护效益的同时,尽可能的兼顾经济效益,以调动残次林所有者的更新改造积极性。

  5.坚持边采伐、边整地,尽快还林的原则。各采伐单位在采伐的同时要把采伐迹地整理好,为造林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尽快还林。

  6.更新树种严格按照原树种还林的原则。

  三、更新改造林带的标准

  这次农防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工作,按照省、市农田防护林、枯死树、低质低产林采伐的有关政策要求确定。

  四、更新改造计划安排

  (一)我县现有符合更新改造要求的残次农田防护林约6万亩,按照“十一五”规划,利用五年时间全部更新改造完成的总目标,具体安排如下:

  1.2006年,更新改造1万亩。

  2.2007年,更新改造1.5万亩。

  3.2008年,更新改造1.5万亩。

  4.2009年,更新改造1万亩。

  5.2010年,更新改造1万亩。

  (二)枯死树和低质低产林更新视实际情况,根据省林业厅计划确定更新面积。

  五、更新造林

  按照要求,采伐的农防林、枯死树和低质低产林更新造林要依据有关新造林技术标准和规程实施。

  1.更新方式:更新造林要采取原地更新的方式。在那里采伐必须就地更新,更新面积不得少于原林地面积。

  2.更新整地:林木采伐后及时清除采伐迹地内伐根和枝丫,在雨季前耙平林地,重点地块先挖好防护沟,防护沟上口宽不少于1.5,下口宽不得少于1米,沟深不得低于1.2米,沟沿距设计边行林木不得少于1.5米,植树坑造林前开挖,规格原则上为60x60x60厘米。

  3.更新造林时间:更新改造林带必须在同年或下一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栽植时间要求在4月10日左右开始,4月末前结束。

  4.苗木品种:更新造林要选择经过鉴定、生长快、抗逆性强的优良品种,我县主要以小x黑、黑林1、白林1、2、3号杨等为主,未经过鉴定和推广的树种与品种禁止使用。

  5.更新造林标准:按照吉林省防护林造林典型设计,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防护林带株行距可选择2x3米和1.5x3米两种方式,栽植以品”字形配置为佳,每公顷造林株数不得少于1666株。

  6.更新苗木标准:更新苗木一律采用2年生以上大苗或1年生全株苗,禁止使用洼地苗、过密苗,禁止使用越冬假植苗,要坚持随起随运方式,做好苗木保护,严把起苗、运输和假植关。栽植的大苗一律采取距地面1.7米剪头,以促进成林进程,尽快发挥防护林的生态屏障作用。

  7.更新造林方法:积极采用生根粉、吸水剂等抗旱造林新技术和泥浆造林等抗旱措施,要全部采取坐水造林。

  8.更新造林质量标准:当年造林株数成活率95%,补植用苗木必须同造林苗木同龄同种,达到同规格,三年株数保存率90%;面积合格率和面积保存率必须达到100%。

  9、.抚育要求:造林当年要及时进行培士、除草、松土等,抚育年限不得低于3年,采用3、2.1抚育方式,保证苗木正常生长。

  六、采伐审批程序

  各乡镇接到县政府下达的更新改造任务后,首先由林木权利所有人提出申请,交验《林权证》、权属证明,确定符合采伐标准的林木,到所在乡镇财政所缴纳更新还林保证金。保证金标准:农防林和枯死树更新每公顷3000元,低质低产林更新每公顷1500 元。缴纳更新保证金的同时与所在村签订更新还林合同。并上报县林业局,由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调查设计,经县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复查认定合格后,由采伐单位到县林业局缴纳相关费用,持交款票据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由所在地林业站人员现场监督采伐,采伐单位或个人方可实施采伐作业。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保障更新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更新改造工作的领导,是完成此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县里成立以县长为组长,主管林业副书记、副县长为副组长,吸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防林、枯死树和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由林业局局长、副局长担任,办公室由相关部门的业务人员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农防林、枯死树和低质低产林更新改造计划安排、采伐设计作业、现场复查审批、更新造林实施、苗木招标采购、造林质量验收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村也要相应地成立领导组织,乡长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严把更新改造工作的各个环节关,确保此项工作万无一失。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乡镇长要与县政府签订责任状,在责任状中要明晰责任制度,对只采不造,完不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要追究乡镇领导责任;造林保证金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标准的,当年返还造林保证金的50%,造林3年后保存率达到合格标准返还全部造林保证金。对更新造林不达标的或更新改造不合格的,保证金全部扣除并视情节地给予责任人处分。

  (三)建立采伐更新检查验收制度。采伐更新工作必须每年都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对象是当年或翌年更新改造的小班,小班当年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三年保存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否则按不达标对待,扣除全部或剩余部分造林保证金,用于毁造或补植,保证更新改造的顺利实施。验收结果与乡镇领导政绩挂钩,与当年造林方案挂钩,兑现奖惩。

  

通榆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为加大全县林木管护力度,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称林业护林大队,是指乡镇专职从事林木管护工作的人员。每个乡镇都要建立护林大队,村社要设立专职护林员。

  第二条 护林大队的职责

  (一)负责护林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

  (二)负责监督,检查护林员的工作情况,保证对护林员承包管护区内的林木,林地现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乡镇政府,经过考试、考评,使用的护林员。

  第四条 护林员确定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乡镇政府发证,佩戴袖标上岗。

  第五条 护林员的条件

  (一)护林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45岁。在护林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护林员必须热爱林业事业、有事业心、责任感,敢于同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作斗争。

  (三)政治素质高、无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行为。

  (四)有一定的护林工作经验,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六条 护林员职责

  (一)宣传《森林法》及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乡规民约。

  (二)发现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要及时上报乡镇护林大队,

  达到立案标准的,护林大队要及时移交林保科或辖区林业派出所,护林员要为办案单位积极提供线索和配合工作。

  (三)护林员要定期向乡镇护林大队汇报管护工作情况。

  (四)搞好森林防火宣传,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并对森林防火,林木保护的宣传标牌等设施加强保护。

  (五)护林员要在乡镇林业站的领导下,搞好森林资源调查,搞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和预测预报工作。

  第七条 护林员在责任区内,有权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幼林地内放牧,非法狩猎及采挖野生植物的行为。

  (二)严禁防火期内携带火种进入林地,林缘地带、烧荒取暖等行为。

  (三)严禁在林地内取土,建房等行为。

  (四)不经批准,严禁到林地内修枝、打叉、据树桩等。

  (五)林业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乡镇林业站对护林员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验收。在管区内出现牲畜啃树,发生森林火灾,发生森林虫害,毁林取土,幼林地放牧等现象,按照有关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处罚。

  第九条 奖罚办法

  (一)发现林木丢失,护林员应及时向乡镇护林大队汇报,

  积极主动破案,护林员案件破获后可奖励护林员。

  (二)发现林木丢失,护林员能及时报案,但案件不能破获,按丢失木材的价格对护林员进行50%的罚款。

  (三)丢失林木未及时发现或报告的,按木材价值对护林员进行100%处罚。

  第十条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清除护林员队伍

  (一)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损失严重的。

  (二)监守自盗,为破坏森林资源不法分子提供方便的。

  (三)管理内发生森林火灾,盗伐或滥伐林木隐瞒不报告的。

  第十一条 护林员的工资由乡镇党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由乡镇林业站按照护林员管护合同,不定期地对护林员的管护工作进行验收。兑现工资,实行奖罚。

  第十二条 由乡镇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根据乡镇森林资源实际确定护林员的管护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