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05-0107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25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林木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5〕2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05-01079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25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榆县林木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5〕2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25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榆县林木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通榆县林木管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05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林木管护管理办法

 

  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县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面积的增加,管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根据《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全县各种毁林现象不断发生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林木资源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护林专业队伍,划分管护区,落实管护责任。

  1.建立健全乡(镇)村、社三级护林组织网络,形成体系,配备专人,达到乡(镇)有护林指挥部,村有领导小组,社有护林员,真正做到林木管护工作,层层有人抓,常年有人管。

  2.明确岗位责任制,搞好护林队伍建设。护林员要认真宣传贯彻《森林法》等政策、法规,要经常巡护森林,检查非法木材,做好火情,虫情的观察,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护林员一定要选择政治思想进步,热爱林业事业,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大公无私,身体健康的人担任。各级组织一定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使其真正发挥森林卫士的作用。

  3.加强对护林员队伍的职责管理。乡(镇)村、社护林员,统由乡(镇)林业站管理,国有林场护林员由林场林政组管理。每个护林员都要划定明确的管护区,并落实奖惩制度。

  护林员要持证上岗经常巡护。发现毁林案件应及时上报。处罚时要使用统一罚款单据。各级领导和林业站长要定期对护林员进行考核、考评,奖优罚劣。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不负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4.各级政府和组织,要热情支持护林员的工作,合理解决他们的工资报酬。

  二、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毁林犯罪活动。

  1.凡以营利或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采伐他人林木的,一律视为盗伐。不经批准随意到他人林地修枝,打叉,掰枝子,创树根或无证采伐林木的,一律视为滥伐。凡盗伐农防林,护屯林,风景林和特种用途林,(试验林)及珍贵稀有树种(黄榆、松树)等,依据《森林法》要从重处罚。

  2.凡承包耕地中的天然榆树,由承包者负责管护。一经发现损坏、丢失,由土地承包者赔偿,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追究法律责任。

  3.集体、个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采伐时,要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证,上缴育林金,按批准的限额,地点,时间数量等技术标准进行采伐。伐后打检木号印。未经批准,私自采伐,或经批准后超限额采伐,移地采伐和没按技术规程采伐的,一律按滥伐处理。

  4.严禁以种地,取土,建房为目的的毁林行为。毁坏幼林每株罚款1-3元,并按毁一造十的规定缴纳补种费用。毁坏成林树木责令补载,并按照《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达到立案标准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经营加工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无证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以非法经营处理。运输木材需.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证和检疫证,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罚。

  三、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杜绝牲畜毁林现象。

  1.牲畜啃树是危害我县林木生长的严重问题,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从根本上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每个社必须设专职放牧员,对大牲畜实行跟群放牧,不参加组群的,必须圈养。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村、社,首先要追究领导责任,并实行经济罚款。此项工作由乡镇具体负责。

  2.幼林地内放牧,每头罚畜主5元。牲畜毁坏幼林按毁坏株数赔偿,并收取毁一造十的补栽费。

  3.天然林和人工林内放牧,发现动用手锯、钩子刀类等工具毁坏林木的,每株罚畜主50元,并收取毁一造十的补种费。对放牧员一次性罚款200元。

  4.加强对生态草工程的管理。根据《吉林省生态草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严禁到生态草围栏中放牧。在生态草建设用地上放牧的,责令停止放牧并赔偿损失,按放牧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收缴罚款;放小牲畜每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元。

  5.对8年以上成林地在不禁牧的条件下可以放牧,养畜户进行有偿使用,并签订管护合同,发现毁林现象,处罚承包户。对8年以下的幼龄林地严禁放牧。

  四、加强对造林地的林权管理,保护好林业用地

  1.按照中央、省、市三个《决定》精神,为充分调动国营,集体、个人的造林积极性,按照谁造谁有,允许继承,转让,不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的总要求,加强对造林后的林权管理工作。

  2.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地块的确权发证工作。按照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确定权属,发放林权证,保证林权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3.全县各国有林场、乡(镇)、村屯、集体、个人营造的

  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后,要及时建档,确权发证,避免造林地发生林权纠纷。

  4.严禁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和侵占林地。需占用林地的,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对现有的宜林地、沙荒、更新改造迹地,只准造林,不准改变林地用途。违者按照《森林法》追究实施者的责任。

  5.认真实施天然次生林保护工程,天然次生林属国有林木,实施封山育林,加速森林资源培育和恢复。

  6.加强林权管理,积极推广承包造林,竞价出售宜林地造林,合作造林,股份造林。贯彻、落实谁造谁有的林业政策。搞好新植林登记造册。

  7.严格造林地的管理,对于假造林,真种地的集体或个人,一经发现,按照《森林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在次年完成补植,达到成活标准,否则,收回林地,转包他人。

  五、加强中、幼林的抚育管理工作,搞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

  1.搞好幼林地抚育管理,做到及时铲趟,一、二年生幼林要做到二铲二趟,三年生幼林要做到。中龄林要搞好间伐,修枝,严禁单纯取材超强度间伐。

  2.搞好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制定防治方案。

  3.加强植物检疫。对违反检疫条例调运木材,种苗的,依据森林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4.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森林防火实行政府负责制,各乡(镇)场要按照县防火预案,全面落实防火责任,做到一有火情,立即出动,及时扑救,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六、明确森林案件的查处范围,严厉打击滥砍盗伐行为。

  1.森林刑事案件的查处,由通榆县公安局林保科负责查办,基层林业派出所配合。

  2.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科、林保科查处,一般林业行政案件由林场林政和乡镇林业站查处。

  3.林业稽查大队要加强对林业案件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执法部门认真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