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9-1533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19〕1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822013601307Q/2019-1533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20日
标      题: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19〕14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8日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9〕14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履行诚信职责,构建全县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检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负责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所负责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基础信息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和信访等业务机构组成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承办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的采集和记录日常工作中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评价信息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九)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参考内容:

  (一)企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二)企业年度内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情况;

  (三)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四)企业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情况。

  第十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守法诚信单位)、B(基本守法诚信单位)、C(违法失信单位)三个等级。

  (一)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评为A级(守法诚信单位):

  1.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3年书面审查合格;

  3.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并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4.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6.无招收、使用童工行为,无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行为;

  7.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8.严格遵守劳务派遣规定;

  9.无劳动者举报投诉查实案件,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无劳动纠纷集体信访案件;

  10.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11.有专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胜任本职工作;

  12.无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基本守法诚信单位)。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违法失信单位):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4.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5.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6.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

  7.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8.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9.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的;

  10.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1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作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一个评价周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7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单位自评、初审评定、公开征信、复核评定和公布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每年7月底前,企业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对上个评价周期内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向管辖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未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后直接认定诚信等级。

  (二)初审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评价标准,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及企业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诚信等级初审意见和建议,报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

  (三)公开征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复核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对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五)公布结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各地要及时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报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重新评定,并及时告知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四章 分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三年内免予年度书面审察,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除特殊专项检查外,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建筑企业可降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办理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扶持。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下一个评定周期内免于书面审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督促并帮助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其列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实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检查、处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企业或其负责人参加的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发改、财政、市监、金融、住建、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纳入相应征信系统、全县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利用门户网站、“信用通榆”网站、“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级诚信等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复核各行业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报送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基础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向报送单位提出重新核实。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评定优秀(先进)个人(班组、集体)、各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招投标证明、上市申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类活动征集信用意见时,应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执照登记未满一年或用工人数不足7人的,不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