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通政发〔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依据水利部出台的《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分场),行业管理部门是县水利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农村饮水安全、防病改水、人畜饮水、巩固提升等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建立健全通榆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的监管体系,建立管理专业、运行规范的工程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供水保障与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乡(镇)负责排查辖区内安全饮水工程方面的问题,排查结果上报给水利局,由水利局负责问题整改。如果排查不彻底将问题漏报或应报未报而产生的责任,由乡(镇)党委、政府承担;对乡(镇)上报的问题水利部门未能及时进行解决,或者解决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水利部门承担。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水量及用水方便程度满足上级有关要求。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七条 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即: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日常管护,负责安全饮水工程问题排查、上报等工作;负责水处理设备冬季取暖的监督管理,如果水处理设备因冬季未取暖冻坏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乡(镇)承担,责任由乡(镇)负责。水利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建设、技术指导,负责监管农村饮水工程维护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八条 通榆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安全饮水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协助做好供水设施维护,设立举报电话:0436-4253515,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九条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发改、水利、财政、卫健局、环保、农电、住建、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积极为工程建设与管理提供服务,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第四章 产权移交、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申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产权移交手续,产权移交给受益乡(镇)。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模式,乡(镇)可以成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由乡(镇)对各村进行统一管理;乡(镇)也可以实行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专业化管理。水利部门负责行业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日常调度检查,乡(镇)场主要领导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 实行台账式管理,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饮水工作微信群,主管部门、乡镇场、行政村、管护员四级参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整改。
第十五条 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水质持续达标。水利局建立水处理设备滤料活性再生、设备反冲洗的工作台账,将设备滤料活性再生及反冲洗的周期发下给各乡(镇),并进行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各乡(镇)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屯水处理设备滤料活性再生、设备反冲洗、设备冬季取暖的监督检查,确保设备按照使用规范正常使用;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水处理设备的冲洗及滤料的活性再生工作,负责水处理设备的冬季取暖工作。
第十六条 规范供水管理单位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要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要保证农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农户,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要在2 小时内报告到通榆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管理单位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身体健康,符合相关要求,接受通榆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村屯运行管理经费不足的补贴、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管费用、水处理设备滤料及活性再生明矾的购买;水泵、变频器、消毒设施等设备的维修和更换;以及维修建设水源井、管网出现的问题。用水农户室内管件及设施人为损坏的,由用水户自行维修。
第十八条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两次,确保满足农户生活需求。
第十九条 加强分散式净水器使用管理,各乡(镇)、村屯要加强分散式净水设备使用益处的宣传,杜绝农户私自拆除、弃用。水利局定期组织设备厂家人员对净水机的滤芯进行更换,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水质合格。更换滤芯发生的费用由县级资金进行解决。
第二十条 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供水单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除氟、除铁锰等特殊水处理设备、消毒设施操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全面落实供水水费收缴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价格由发改部门合理确定。
第五章 工程养护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饮用水源,在水源井半径30米范围内严禁排入工业产生的污水和废水、养殖业的粪便等污染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地保护区的范围内设置厕所、垃圾站、圈舍等;禁止种植各类庄稼、取土、修建建筑物、构造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水利部门、乡(镇)、供水管理单位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对损坏供水设施的,各乡镇场及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县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管理者定期对机井、管道、供水设备进行养护,监督并帮助供水管理单位,做到小修不过当日,大修不超2日。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确需使用集中供水水源的,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集中供水水源浇灌农田、菜地。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通榆县农村供水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及管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按照责任分工,严肃追究责任主体或责任人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整改不落实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及问题较为严重的交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通榆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7〕103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