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9〕64号
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城市社区居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5月,我县成立3个街道,将原有的5个社区重新划分为10个社区,我县将对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进行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群众中有威信的优秀人才选拔到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中来,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以创建群众满意社区为目标,不断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振兴全县经济发展,加快社区建设步伐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选举工作的始终。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产生,要采取居民代表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民主选举方式,最大限度地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参与选举,确保选出的社区班子群众满意。
(三)坚持依法办事。在选举各个环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活动,使选举工作真正做到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四)坚持正风肃纪。充分认识本次选举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正确估价和积极引导岗位竞争,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确保选举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步骤
按照实际情况,我县对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选举,本次选举工作从2019年9月16日开始至10月15日结束。各街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时间。
本次选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选举准备阶段( 9月16日-9月23日)
1.成立选举领导机构。各社区要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成立通榆县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通过会议和各种报刊等形式,向居民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做到家喻户晓。
3.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单数组成,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推选产生,得票多者当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加居民委员会成员竞争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产生时终止。
4.做好选举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街道要组织选举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吉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知识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选举实施阶段(9月24日-10月8日)
1.选民登记。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社区,可不进行选民登记,只需要确认参加选举的户代表、居民代表的选民资格即可。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社区,必须进行选民登记,可试行选民主动登记的办法,
即:让有选举意愿的选民主动到选民登记点进行登记。对自愿放弃选举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社区选民总数内。
2.推选社区居民小组长。
按照原网格(居民小组)不变的原则,居民小组长由本居民小组召开会议推选产生。居民小组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居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3.推选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一般以每30户居住区域为单位推选1名,或由各网格召开全体选民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每个社区居民代表不得少于50人。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为居民代表。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较大社会组织、农民工群体等均应推选1名人员作为居民代表。
4.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提名可以采取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提出,或由户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2人以上联名举荐或选民自荐的方式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社区内张榜公布。
5.印制选票。
各街道负责印制选民证、提名票和正式选票,各社区负责制作本社区选举票箱,以及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
6.公开竞争。
正式选举日前,候选人可以开展公开竞争活动。竞争活动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方式。
7.投票选举。
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或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只设立中心会场,不办理委托投票;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可采取设立中心会场和分投票站相结合的方式,家庭成员可凭选民证相互代领、代写、代投选票。
8.公布选举结果。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由主持人当场公布并颁发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当日或次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居民公告当选名单。
9.建档立卷。
投票选举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要把全部选票包括有效票和无效票整理封存。并在3日内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分别报各街道、县民政局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查。选举的所有材料要归档立卷。
(三)选举完善阶段。(10月9日-10月15日)
选举工作结束后,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会议,向街道党工委上报选举工作总结、统计报表等。
社区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在社区党委选举结束后5日内组织实施。
四、选任标准和职数配备
(一)选任标准。(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2)有较强的宗旨观念,对群众富有深厚感情,热心服务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社区工作,敢于担当负责,善于处理各类复杂问题。(4)有较强的社区治理能力,自觉依法依规办事,善于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和信息技术开展社区工作。(5)有较强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办事公道,作风民主,为人正派,在群众中口碑好。选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应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着力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善于驾驭全局、善于团结凝聚群众、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公道正派、胸襟开阔、严于律己的优秀人员担任。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选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还应具备以下资格:(1)提名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的社区工作者可以放宽,注重选拔35周岁左右优秀青年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2)新提名人选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继续提名人选可不受学历限制)或获得助理以上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注重真才实学和工作实绩。(3)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街道、社区工作经历或对街道、社区工作比较熟悉。(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拓宽选人视野,鼓励现任优秀社区工作者、大学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知名人士、社会组织负责人等通过法定程序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注意推荐在岗的大学生书记(主任)助理作为候选人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实行等额定岗选举,是党员的可以参加社区党委选举,当选后仍继续享受大学生书记(主任)助理相关政策,落选的可再续聘大学生书记(主任)助理一届。鼓励驻社区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干部,较大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群团组织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派驻社区工作的人员,通过民主选举兼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职委员不占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班子职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在本社区居住的选民中产生,不在本社区居住的外来优秀人才、上级下派到社区任职人员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意,可作为候选人提名。
严格准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被推荐提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且现实表现不好的人员。(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影响期未结束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3)参加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或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4)纵容支持宗派势力或黑恶势力参与人民内部矛盾、干预社区公共事务的。(5)长期无理上访或煽动、组织非法集体上访的。(6)以不正当手段拉选票、诬告陷害他人、干扰破坏选举的。(7)民主评议党员两个年度被评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或年度工作考核两次被评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8)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不履行法定义务,公益观念淡薄,群众满意度低的人员。(9)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的人员。(10)其他不符合党内规定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职数配备。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设成员5至9名;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要以精干、高效为原则,统筹考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配备,积极推行“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大力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
五、组织领导
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是当前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规性。各街道党工委要切实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摆上位置,纳入日程,抓紧抓好。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各街道党工委具体组织实施,县里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各街道党工委要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党工委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民政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切实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选举工作经费。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司法、妇联、团委等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落实责任、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肃工作纪律。要建立健全选举工作督导机制,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加大巡查力度,实施全过程纪律监督。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及时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任职条件、资格审查、民主推荐和选举结果等情况,严格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严格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迁就照顾等现象发生。要认真做好期间的信访接待工作,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畅通党员群众监督工作渠道,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问题,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举环境,严厉打击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凡是违反规定产生的选举结果,一律无效。
(三)做好后续工作。在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组成后一周内,应在街道党委的监督下,完成新老班子工作交接,办理印章、财务账目、经营资产、资料档案及办公设施和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要妥善做好离任、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个人去留问题,积极支持新班子工作。同时,在一个月内,对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岗位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并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努力把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建设成为服务意识强、服务能力强、服务作风好的坚强领导集体。
(四)做好工作总结。选举工作结束后,各街道党工委要认真进行全面系统的工作总结,要在10月20日前将社区选举总结报告及情况统计表上报县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