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0〕8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街道:
《通榆县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临街两侧门面、牌匾设置的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品位不断提升,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借鉴其他先进市县对户外广告、牌匾管理标准以及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的模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
二、管理部门
户外广告和牌匾主管部门: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配合部门: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三、管理标准:
(一)户外广告
1.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
2.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高标、图案应准确规范。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3.主次干道、车站、广场、步行街、住宅小区等城市空间设置广告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
4.路灯杆、电线杆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广告设施。现有的广告按计划逐步拆除。
5.车载广告色彩应协调,画面简洁明快、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
6.布幔、横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节目标语、广告彩旗等广告,应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二)商家牌匾
1.文字
字体要求:牌匾上的名称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相符,否则不予审批。商家牌匾名称要与经营规模相符,做到表述属实。文字、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规范准确,或标识好门牌号。
2.牌面
(1)、商家制作的牌匾的牌面要与通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每条街路的彩色效果图相符。
(2)、牌匾版面设计风格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体现行业特点,做到设计精细、简洁大方。
(3)、具有风格特色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保持原有风貌,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4)、牌匾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
(5)、全国连锁店铺统一牌匾样式需提供总部回函,否则需按通榆标准执行。
3.灯饰
(1)、灯饰制作标准要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2)、设置牌匾应当采用背景灯和霓虹灯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黑夜景观效果,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3)、灯饰设施按要求亮化,并及时维修、更换、保持整齐完好。
(4)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体现时代气息。
4.材质
牌匾材质按街路统一标准,牌匾制作应做到视觉新颖、制作精良、牢固安全、造型美观,不得使用布料材质,安装时应与建筑物本身牢固结合。
5.位置
(1)牌匾设置必须符合一店一匾,不得在主匾之外设附匾,店内玻璃上不准贴不干胶广告用语,春节期间张贴对联至春节假期结束自行清除,否则由城管执法人员清除,费用由商户承担。二楼及二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在楼体外墙有序设置镂空发光字,不准再设置牌匾。
(2)单幢建筑的牌匾制作必须做到与建筑整体造型相协调,且上不能挡窗、下不能挡门。
(3)、牌匾牌面不得高过二楼窗户下沿,宽度按产权面积不得超出店面两侧,且应与建筑立面平行。
6.其它、
(1)、每条街路牌匾按照效果图及通榆县牌匾设置标准做到样式、材质、尺寸统一。
(2)、设置标准及效果图将在出台后进行统一公示,并在公未期广泛征求商户意见、建议,商家无异议,本管理规定将在七日公示期后执行。
(3)、开发商在建楼时要规划设计牌匾位置,位置要适当,上不可挡窗、下不可挡门。
四、法律依据及处罚
1.《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牌匾、商幌、画廊、标语牌、指示牌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当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违反《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无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时限、外型尺寸、材质以及景观效果图制作设置,确保安装牢固。户外广告设施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污浊、腐蚀、损毁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3.《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张贴广告应当在城市公共场所指定地点和居民住宅区广告栏内。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内外以及地面上喷涂、刻画、张贴、胶贴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没收非法财务,对行为人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在违法喷涂、刻画、张贴、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讯号码的,由城管部门审核后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行为人通讯号码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或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广告横幅、布幔、气球、空飘物、节日标语、广告彩旗等应当按照到城管部门备案的时间、地点设置。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审批流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制定《通榆县城市店面牌匾设置标准》,今后,凡在城市规划区申请户外墙体立面装修、牌匾设置行政审批的,必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一)店面牌匾的审批
1.申请人申请设置、更换牌匾的,需提交白天和夜间效果图、位置图、原景图、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邻里关系协议、视情况提供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
2.城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的审批资料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对符合设置标准的,签订牌匾设置安全管理协议,尽快履行审批手续,发放《牌匾设置许可证》和城管监制标牌。
3.认为不符合《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和《通榆县城市店面牌匾设置标准》的,应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再另行审批。
(二)门面装修的审批
1.申请人向城管部门申请立面装修的,由城管部门通知申请人提交效果图、夜间效果图、位置图、原照片、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房主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视情况提供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报城管大队法制科审核。
2.立面装修不符合《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的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整改意见;立面装修符合《白城市城市管理标准》并材料提供齐全的,审核通过后履行审批手续。
3.对于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装修施工,应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要求材质为1.8米彩钢瓦,按标准及时收缴城市占道费。
本管理办法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