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榆县城乡低保动态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各街道,各相关部门:
《通榆县城乡低保动态核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城乡低保动态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动态核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关于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以我县现行低保保障标准为参考基数,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工作任务
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新申请贫困家庭进行核查排查,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按比例增发补助金,实行分类施保;继续推进脱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加大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核查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作用。
三、工作时限
从2020年3月27日开始至2020年5月30日结束。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城乡低保动态核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0年3月27日至3月28日)
1.制定评估核算办法。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自然资源、市监、统计、农业等相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县实际且具有可操作性的《通榆县2020年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行业评估测算参考标准》(附件1),乡镇(场)、街道要依据此标准制定辖区内村(居)级具体测算标准,将村(居)级测算标准报送民政局备案。
2.精心组织政策培训。召开工作部署会,安排任务、明确时限,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讲解低保政策,重点讲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收入财产核算、收入豁免、支出核减、低保金计算、分类施保及审核审批程序等,确保政策执行依法依规、按章操作。
(二)实施阶段(2020年3月29日至5月30日)
1.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由乡镇(场)街道和村(社区)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对城乡在保家庭、新申请贫困家庭入户调查,加大对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核查力度,要重点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等贫困对象,认真核查家庭人口、年龄、耕地面积、农作物的种类、种植面积、各项政策性收入、务工情况、子女就业收入以及患病、残疾、就学等实际情况,填写《通榆县城乡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附件2)和《通榆县城乡家庭经济状况统计表》(附件3),新申请的贫困家庭和城市低保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诚信声明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按照“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调查组和调查对象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通过邻里走访,向其他村(居)民了解低保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对核实情况有异议的,要通过信函索证,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入户调查中,对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等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不予保障;在保对象中存在优亲厚友、骗取低保金的要进行资金追缴,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信息核对。家庭经济调查结束后,乡镇(场)、街道与民政局要协调相关部门对新申请的贫困家庭和城市在保对象车辆、社会保险、个体经营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场)、街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困难家庭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场)、街道对其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3.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信息比对后,乡镇(场)、街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新申请的贫困家庭和城市在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场)、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助理、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为奇数,不少于9人,实行轮换制度。民主评议应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及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对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形成结论。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场)、街道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4.审核审批。乡镇(场)、街道要全面审核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情况,对贫困家庭状况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同时要邀请村(居)委会、群众代表进行联审联批,依据家庭人均纯收入、2020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通榆县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豁免标准核算表》(附件4)确定拟保障金额。农村在保家庭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附件5),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场)、街道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
5.公示公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农村在保家庭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要通过乡镇(场)、街道和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公示有异议的,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对拟批准的家庭重新公示。
6.建立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操作。乡镇(场)、街道联审联批后,要按照低保档案归档要求,对审批通过的新申请贫困家庭和城市在保家庭建立纸质档案,档案中要包括申请书、户口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等材料,档案必须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不得代签,并加盖公章;同时要将低保家庭信息录入上传到吉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低保系统内审批。系统内审批结束后,纸质档案交由民政局备案保管,原农村在保对象上报《通榆县城乡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做好变动信息归档。
7.资金发放。民政局依据乡镇(场)、街道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内审核资金数据,对照各乡镇(场)、街道上报的月低保金请示及个人银行卡信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发金融机构,将低保金支付到低保家庭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8.总结上报。各乡镇(场)、街道动态核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报告报至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要切实履行低保审批和管理主体责任,做好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监督指导;扶贫、公安、住建、人社、金融、市监、税务、财政、农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根据低保对象认定工作需要,及时、全面、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明确任务,突出城乡重点。要持续推进脱贫攻坚农村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返贫人口、未脱贫人口、返贫风险人口等贫困家庭,做好动态核查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城市贫困家庭中对因病支出较大,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后,人均收入额度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认定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相应的救助对象范围,按规定予以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对象实行重点保障,参照《关于确定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要求,增发补助金。
(三)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场)、街道要明确工作人员在低保审批和审核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及工作纪律,同时要加大对财政供养人员、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尤其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享受低保家庭的核查力度,落实备案管理制度,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动态核查等环节,应回避。同时,要对群众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并得到有效化解,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前提,正确预见和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通榆县2020年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行业评估测算参考标准》
2.《通榆县城乡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表》
3.《通榆县城乡家庭经济状况统计表》
4.《通榆县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豁免标准核算表》
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