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822013601307Q/2020-14170 |
分 类: | 林业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12日 |
标 题: |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通政办发〔2020〕10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5月12日 |
索 引 号: | 11220822013601307Q/2020-14170 | 分 类: | 林业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12日 |
标 题: |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通政办发〔2020〕10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5月12日 |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
应急预案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0〕10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街道:
《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做好预案的上下衔接并开展预案的学习、演练,以备应急需要。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
2.3 组织协调
3 信息报告
3.1 信息报告程序
3.2 信息上报方式
3.3 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应急响应
4.2 Ⅲ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I级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5.3 火案查处
5.4 灾后总结
6 综合保障
6.1 扑火力量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讯与信息保障
6.4 扑火物资保障
6.5 扑火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和省、市、县关于研究机构改革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为履行好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和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处置工作职责,有效应对森林草原火灾,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科学高效启动因森林草原火灾引发的各项紧急事务,确保应急响应处置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国家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榆县森林草原应对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时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城市市区除外。
1.4工作原则
1.41《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重点规范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出全县指导性,全县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积极有效组织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1.4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口负责的原则,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1.43预案启动后,本预案涉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岗位职责,本着迅速反应、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的原则,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做出快速的应急反应。
1.44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5为落实预防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各项措施,要以“平战结合,以平保战”为原则,高度注重建立应对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有效机制和扑救队伍,做到长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作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最高指挥机构,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的管控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全县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督促做好后勤保障,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2.2县应急局根据组织机构及职责设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局局长任主任,主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应急局指挥救援服务中心,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火情调度、火灾扑救、应急通信、物资运输、预警监测及气象服务、后勤保障和火案调查等工作。
3、信息报告
3.1信息报送程序
严格落实基层应急管理和林草部门火灾通报制度,对掌握的森林草原火情做到第一时间实时通报。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和乡镇场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及时向县级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报送相关情况,并由县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和林草部门分别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林草部门。
3.2信息上报方式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每起林火形成系列森林火灾报告单,根据火情态势按照预案启动条件报县领导。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岗位分工,严格按照“报扑同步”原则,快速、准确获取森林草原火灾的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动态信息,信息报送间隔原则不超过1小时,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根据发展态势,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森林草原火灾,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形成书面《重要森林草原火情报告》,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一)当日未扑灭且燃烧蔓延超过5小时没有控制住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达30公顷以上、受害草原面积达1000公顷以上,且气象条件恶劣、火场变化极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三)发生人员死亡、重伤或威胁林区(草原)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四)除上述森林草原火灾外,对其他特别时段规定需要上报的森林草原火灾也要以“重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进行报送。
3.3信息发布
为避免多头报告火灾信息,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未经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审定并授权,不得对外部发布火情灾情信息。
4、应急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1Ⅳ级应急响应
4.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
(1)在连续大风、高温和干旱等森林草原高火险天气,发生危险性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无法预测火灾发展趋势;
(2)发生在敏感地区,或火场地形、交通和气象等条件非常恶劣,地面人员无法快速到达火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森林火灾火场估计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草原火灾火场估计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具有蔓延扩散危险的森林火灾;
(4)对林区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境外火场距离县界10公里以内,并有向我方发展的趋势;
(6)在县敏感时期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经分析和判断有较大威胁或社会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
4.12启动程序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对森林火灾发生地已采取的扑救措施、火场态势等情况作进一步核实,预判将达到森林草原火灾达到Ⅳ级响应启动条件时,向总指挥报告,经综合研判后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启动预案的决定通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13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动员状态,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岗位分工要求,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加强火情监测,必要时对基层火灾扑救工作予以指导。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领导动态,做好领导前往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的相关准备。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宣传报道准备工作。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领导亲临指挥中心期间车辆、人员进出、就餐、保卫、水电供给等保障准备工作。
4.2Ⅲ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
(1)森林火灾火场估计面积已达20公顷,或草原火灾火场估计面积已达30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燃烧蔓延超过5小时,且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基层单位请求本地区内跨区增援的火灾;
(4)发生1名人员失联、重伤、死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5)境外火场距县界8公里以内,并有向我方发展的趋势;
4.22启动程序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对森林火灾发生地已采取的扑救措施、火场态势等情况作进一步核实,预判将达到森林草原火灾达到II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经综合研判后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
(2)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启动预案的决定通报局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23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森林草原火灾最新信息并进行火情态势会商,全面掌握火灾发展情况和火灾扑救工作动态,相关人员根据实时制作森林火灾态势图、编制火情报告,加密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频次,做好火场工作组各项准备工作。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领导要求,做好前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准备工作。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安排局领导赶赴前指的随行记者到指挥中心待命。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坐镇指挥期间车辆、人员进出、就餐、保卫、水电供给等保障工作。
4.3II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2名以下人员失联、重伤、死亡的森林草原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森林火灾火场估测过火面积达到3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草原火灾火场估测过火面积达到800公顷且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草原火灾;
(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5)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基层级单位请求跨地区增援的火灾;
(6)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7)发生威胁居民区、重点牧区、草原自然保护区、重要设施或位于县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8)县外火场距我县边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4.32启动程序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判将达到森林草原火灾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经综合研判后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启动预案的决定通报局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33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总指挥、副总指挥在指挥中心坐镇指挥,视情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参加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议。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县火场工作组前往前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派员陪同局领导前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
(4)记者做好县领导在指挥中心期间视频、图像采集,随行记者跟随县领导火场工作组扑火场。
(5)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继续负责局领导亲临指挥中心期间车辆、人员进出、就餐、保卫、水电供给等保障工作。
4.4I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3名以下人员失联、重伤、死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2)森林火灾火场估测过火面积达到40公顷,已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级别,且火势持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3)草原火灾火场估测过火面积达到1000公顷,已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级别,且火势持续蔓延的草原火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达到重大草原火灾;
(4)1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点牧区、草原自然保护区、重要国防设施和原始森林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草原火灾;
(6)县外火场距我县边界3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7)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县级政府已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4.42启动程序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判将达到森林草原火灾达到I级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经综合研判后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启动预案的决定通报局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43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由副总指挥带队的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
(2)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协助火灾发生地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协助做好林草部门扑救力量跨区调动;积极联系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根据前指需求,快速调动扑
火物资,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安置、伤员救治等工作。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陪同人员做好局领导指示要求的快速达到。
(4)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行记者做好火场视频、图像的采集。
(5)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继续负责县领导亲临指挥中心期间车辆、人员进出、就餐、保卫、水电供给等保障工作。
5、灾后处置
5.1火灾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草原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应急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5.2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3火案查处
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
5.4灾后总结
6、 综合保障
6.1扑火力量保障
开通国有林保护中心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25人,风力灭火机15台,二号工具100把,GPS一部。
瞻榆国有林保护中心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25人,风力灭火机15台,二号工具100把,GPS一部。
兴隆山国有林保护中心森林消防应急队,队员25人,风力灭火机15台,二号工具100把,GPS一部。
新华国有林保护中心森林消防应急队,队员25人,风力灭火机15台,二号工具100把,GPS一部。
向海国有林保护中心森林消防应急队,队员15人,风力灭火机10台,二号工具80把,GPS一部。
通榆县草原站应急扑火队,队员10人,风力灭火机10台,二号工具50把,GPS一部。
18个乡镇场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消防队,每个队20人风力灭火机10台、二号工具150把。
6.2扑火力量使用原则
扑火相关兵力配置由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发生火灾时,根据交通情况,调动兵力遵循就近就便原则。
本地区用兵:以向海森林消防应急中队和当地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森林草原应急消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地区增援:按照以向海应急消防应急中队和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主,以森林草原应急消防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高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辅的原则进行。
6.3扑火力量调动程序
6.31.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动。
6.32.跨区域调动向海应急消防中队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下达命令。
6.33 跨区调动向海森林消防应急中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县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同意,由县政府分别协商通榆县武装部和向海森林消防应急中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4扑火力量基本任务
扑救森林火灾遵循“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区域联动、政企联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打、清、守”依次跟进、协同作战的基本战法。下达扑火作战任务时,必须安排好扑打明火人员、防止复燃看守火线人员和彻底清理余火留守火场人员三方面力量,明确跟进和交接方式,防止复燃和人员伤亡事故。
6.41扑打明火任务由向海森林消防应急中队和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及经过专业训练的应急消防队承担。
6.42明火扑灭后,防火复燃看守火线任务由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经过训练、着有防护服的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承担 。
6.43 彻底清理余火留守火场任务原则上由防止复燃看守火线人员中的一部分承担,力量不足或需要离场休整时,可由经过训练、着有防护服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承担。
向海森林消防应急中队跨区扑火增援梯队由向海森林消防应急中队按梯队编成组成,遵循就近支援原则,对应扑火作战区确定出《预备队编成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下达编成规模。
6.5专业森林消防队跨区扑救增援梯队编成
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第一梯队25人编成(开通国有林保护中心专业森林消防队);第二梯队25人编成(瞻榆国有林保护中心专业森林消防队);第三梯队40人编成(兴隆山国有林保护中心森林消防应急队20人和新华国有林保护中心森林消防应急队20人),三个数量等级增援力量组建县级跨区扑火支援梯队。当火灾发生地扑火兵力已全部投放火场,无法保证第一梯队实施增援的实有兵力时,可由第二梯队或第三梯队一次调动补齐。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上述增援队伍人员来源及变化情况每年度制定、修改一次,在每年春季防火期前20天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和备案。
6.6运输保障
增援兵力及携带装备以公路运输为主。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单位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各类车辆和相关人员的统计工作。每个防火期前要进行核对和更新,及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见附件3)
6.7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服从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确保紧急状态下通信指挥畅通。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8扑火物资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为扑救森林火灾提供及时、有效地保障。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标准储备灭火机30台,二号工具300把,扑火服100套,对讲机5部,卫星电话一部,水枪10个,帐篷5个等装备器材。每个国有林保护中心要有10台风力灭火机,100把二号工具,2部对讲机等器材。每个乡镇场配备10个风力灭火机,150把二号工具。
6.9扑火资金保障
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保障资金50万元,每个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2万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预案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0年5月6日印发,《通榆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2.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岗位职责
3.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4.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附件1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
因人事变动,以及有关机构调整、设立及职能转变,经研究,决定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总 指 挥:
何忠安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
李长仁 县政府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 :
林宝庆 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
裴志海 县人武部副部长
李英文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江振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齐 江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郑 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晓林 通榆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成 员:
李占玉 县法院副院长
孙伟杰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邹德辉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荀光辉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陈 涛 县财政局副局长
袁庆学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樊景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永辉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章玉发 县卫生健康局主任科员
张 伟 县水利局副局长
吴立国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庞维彬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廷炳 县民政局副局长
牟立标 县商务局副局长
孟庆祝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铁军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佘凤生 县融媒体中心工会主席
程静涛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任成先 向海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政委
汤 辉 向海森林消防救援中队指导员
孙国军 县公交警大队大队长
杜 彪 县包拉温都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王庆生 县气象局局长
韩晓东 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通榆经营处
姜 涛 白城供电公司检修公司通榆检修分公司经理
冯艳秋 国网吉林通榆县供电有限公司经理
宋绍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经理
郭 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榆县分公司经理
刘 伟 沈阳铁路局通榆火车站站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局长齐江兼任。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总指挥审批。
附件2
通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通榆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何忠安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副县长李长仁担任,副总指挥由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通榆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委员会、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广旅局、县芦苇局、县气象局、向海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政委、向海森林消防救援中队指导员、吉林向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防办主任、县公交警大队大队长、县包拉温都保护区管理局局长、中国石油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通榆经营处、白城供电公司通榆检修分公司经理、国网吉林通榆县供电有限公司经理、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经理、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通榆县分公司经理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县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县级、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消防力量,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指导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调配、应急通信、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督促做到后期保障,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
县人民法院:负责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开展对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参加森林火灾事故调查,依法查处森林火灾事故中涉及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犯罪。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保持物价稳定,协助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中应急通信的频率需求和用频安全,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产品的生产供应及其能力储备,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药品的紧急调拨。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周边的道路交通管制和火灾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紧急转移的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援。
县财政局:负责为全市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干道两侧公路林的防火工作,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道路畅通,及时为来自外市(州)的增援扑火队伍调度所需的输送车辆,负责。
县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森林扑火救灾需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涉农相关工作,当林草结合部区域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中国石油吉林白城销售分公司:负责协调中石油、中石化企业对所需扑救应急成品油料紧急调拨。
县卫健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发生火灾的县(市、区)级医疗卫生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指示的公益宣传,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发布经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文广旅局:负责根据森林扑火救灾需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发生森林火灾后的紧急避险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天气实况和卫星遥感火情监测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以及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开展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指示的公益宣传。
县武装部: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需要军队支援时,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武装工作部门组织民兵和预备役人员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向海森林消防救援中队:当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军队支援时,负责按军备处置突发事件相关预案办理,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森林防火培训与演练;当发生森林火灾需要支援时,按相关规定配合林业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附件3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根据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一)一般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附件4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按照农业部《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农牧发〔2010〕7号)规定,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重大(Ⅱ级)草原火灾、较大(Ⅲ级)草原火灾、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三)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级) 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以上表述中,“以上”和“以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