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榆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
资金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政发〔2020〕7号
各相关部门:
为确保完成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20〕8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通榆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规定,以及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9〕8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局负责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具体使用专项资金的管理、日常监督和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一是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二是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三是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支出。
(三)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主要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财政局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2月10日之前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数,绩效目标和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七条 财政局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实行工程“四制”,对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法人制。
(二)预决算审核制度,对于专项资金实行全面的预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专项资金拨付,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取得开工许可证后,按比例预付中标价格30%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由监理单位出具的有现场监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汇总表和申请资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合格后,出具资金申请,由主管局长和主管县领导签字后由财政局拨付。工程进度款(含预付工程款)最高不能超过中标价格(工程价款)的80%,待工程决算后,按规定拨付,预留中标价格的3%(预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质量保证金,竣工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进行支付。
(四)资金监管部门分工负责,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下达、拨付管理;负责向省财政厅定期报送相关资料;负责绩效目标审核、评价;对住房和城乡建设报送的预决算进行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监管和日常管理;负责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负责绩效目标的设定、绩效目标的申报、绩效目标的评价;负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等资料;负责公开公示;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结)决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三条 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