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榆县社会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改补充)的通知
通政发〔2020〕5号
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畜牧(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街道:
《通榆县社会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补充)》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榆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榆县社会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修改补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指社会慈善捐赠资金,包括全县每年组织开展的集中性公开捐赠活动和定向募捐所接收的捐赠款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爱心组织、爱心人士的捐(赠)款。
第三条 捐赠资金募集原则
(一)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应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募集工作。
(二)资金的募集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县慈善总会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捐赠资金管理
(一)捐赠款必须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实行财务公开、重点使用。
(二)接收捐赠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捐赠专用票据,捐赠票据必须按捐赠者捐赠的数额据实填写,做到票据、捐款和账目相符。捐赠方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总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三)所募集和接收的捐赠款,对有明确捐赠意愿的定向捐赠资金本着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方的意愿的原则,严格安排使用。县慈善总会按照捐赠方规定的时间、规划的事项,将捐赠款直接拨付给受赠方。对未明确意愿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县慈善总会将捐赠款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四)捐赠款存储利息缴入同级财政。
第五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范围
捐赠资金的使用要面向全社会突出重点,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救孤、扶老、助残、恤病、优抚。
(一)对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受灾者中特殊困难的给予衣、食、住、医等方面的临时性救助。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防疫、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
(四)上级慈善组织或县政府要求开展的救助扶持项目。
第六条 捐赠资金的救助标准
(一)生活方面的救助,每人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至5000元,一次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就学方面的救助,每人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为500至5000元。
(三)就医方面的救助,每人年一次性救助标准原则上为2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其他方面的特殊救助,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浮动,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由政府决定的慈善救助项目,按照政府研究决定执行。
第七条 捐赠资金的申请审批
(一)捐赠款使用时,要按县政府指导意见、慈善总会的主管部门审批实施。
(二)慈善总会负责向全社会募集捐赠资金,所募集的捐赠款除定向捐赠资金外全部缴入同级财政部门,由符合捐赠款使用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向慈善总会递交书面申请。
(三)个人提出申请的,由县慈善总会负责对所申请救助事项进行考察、评估,提出救助意见,报慈善总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额度较大的须报县政府决定。
(四)各单位及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的,经县慈善总会主管部门审核并向政府提出申请,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下拨县慈善总会,由慈善总会拨付给用款单位。
(五)定向捐赠的,由捐赠方提出援助意愿并递交书面申请,经县政府、县慈善总会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 县慈善总会开展捐赠活动的宣传、组织等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在捐赠款内提取,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一)使用
1.接受捐赠的单位及社会组织在使用慈善资金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实施中必须按照通榆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通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及本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所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2.自行采购实施的项目或以现金发放形式开展的救助工作,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必须保存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建立健全账目档案。
(二)监督
1.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慈善总会及时将捐赠款的接收、上缴、使用等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给政府,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责任
(一)捐赠方和受赠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骗取、冒领、截留和挪用捐赠款,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县慈善总会是捐赠资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捐赠款的募集、接收、上缴、拨付、捐赠方和受赠方的登记工作。
(三)下拨到各乡镇、街道的捐赠资金由本级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各乡镇、街道是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对项目资金的实施负整体责任。项目结束后组成验收小组就所实施期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时向慈善总会提供全面、完整能反映整个项目流程的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出台的《通榆县社会慈善捐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政发〔2019〕20号)同时废止。